記者 吳曉璐
9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滿18個月,雖然時間不長,但成效顯著。目前,已有信披違法和內幕交易違法違規7張罰單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備受市場矚目的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實施,普通代表人逐漸鋪開,在杭州、上海、北京和南京等多地法院均有落地案例。
7月6日,中辦、國辦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提升至新高度。
“看到越來越多的垃圾公司退市,感覺市場的投資環境更好了,監管部門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查處和處罰力度加大了,感覺投資股市更有信心了。”一位老股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年內已有7張罰單
適用新證券法
從今年以來對違法違規的處罰情況來看,證監會已經顯著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證券日報》記者據證監會官網數據統計,截至8月31日,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開出164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合計罰沒金額19.01億元。從罰沒金額來看,4張罰單金額過億元。
早在7月23日,證監會曾公佈了適用新證券法的三宗財務造假惡性案件,其中,廣東榕泰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下發,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罰1450萬元。截至8月31日,宜華生活、中潛股份行政處罰決定尚未正式下發,均未收到行政處罰或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證監會擬對2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分別處以3980萬元、1540萬元罰款。其中,宜華生活財務造假案系目前擬對上市公司信披違法罰款額最高的案件。
談及違法違規屢禁不止,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桑士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有的市場主體已經形成違法慣性,僅僅是新證券法實施並不能夠阻止其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違法行為及時被嚴厲處罰和打擊,才能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
“新證券法的實施雖然不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但是,可以明顯感受到,新證券法對違法違規行為人的威懾力是增強的。”談及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感受,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財務造假的發生,具體情況非常複雜。同時,法律規則的實施和完善是漸進及動態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要實現從不敢造假到不能造假、不想造假,需要全社會持續的努力,儘可能做到實事求是,罰當其責。
代表人訴訟
探索中前進
談及新證券法的突破,設立投保機構參與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則是其中最大亮點之一。通過特別代表人機制、專業力量支持以及訴訟費用減免等制度安排,將大幅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和訴訟風險。
7月27日,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廣州中院)一審開庭,法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調解意願後,宣佈擇期宣判。8月31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一審尚未宣判。
普通代表人訴訟方面,8月17日,首單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二審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正式開庭,截至8月31日記者發稿,尚未宣判。
“目前,在二審未判之前,以德邦證券為主的中介機構,在杭州市律師協會的協助下,對5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券投資者進行調解,包括本金和利息,和解之後,投資者向法院撤訴。”談及五洋建設債券欺詐發行案二審進展,作為訴訟代表人(投資者)代理人之一的宋一欣告訴《證券日報》記者。
除了五洋債案,還有飛樂音響案、樂視網案、輝豐股份案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落地,飛樂音響案和輝豐股份案已經一審判決,樂視網案正在北京金融法院審理。
“整體來看,普通代表人訴訟運行較良好,各個環節比較暢通。但從實踐來看,普通投資者表達意見方式還可完善。”經歷過五洋債案後,宋一欣表示,五洋建設債券索賠案中,4個代表人代理了近一半的投資者,代理人可以直接對個案細節發表意見,而自主在法院登記、沒有代理人的投資者,對個案細節表達意見的渠道往往只能通過法院小程序平台或電話。所以,今後可以在訴訟當事人與法院間的多樣化溝通機制和渠道上繼續完善。
談及代表人訴訟可以如何進一步優化,郭靂表示,主要是兩點,一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在個案實踐的基礎之上探索常態化;二是代表人訴訟在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決體系當中實現更好的協同。
從實踐中來看,郭靂表示,監管層從三方面加大了投資者保護力度,一是設立新機構。如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2020年,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在上海設立。二是出台新規則。如證監會投保局出台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指引。三是設立新機制。法院等相關部門研究設立了“損失核定+示範判決+糾紛調解”的全鏈條機制。
總體來看,在新證券法實施一年半的時間裏,投資者保護已融入證監會工作的各環節、全流程,立體化投資者保護格局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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