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新的潮流,中國富人正在這樣做慈善 | 新興產業發展專欄
馬斯克回應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署長比斯利,希望對方有明晰的實施計劃和透明度。圖/Twitter 截圖
近日,馬斯克和聯合國世界糧食計劃署署長比斯利在社交平台上的互相隔空喊話被刷屏。比斯利向馬斯克公開“喊話”,呼籲他捐款減緩飢餓問題,馬斯克則回應希望對方有明晰的實施計劃和透明度。
馬斯克已榮膺身家超3000億美元的頂級富豪,但慈善問題卻一直令馬斯克“煩惱”。年初馬斯克第一次登頂首富位置後就公開表示,“歡迎大家給我建議能夠真正推動改變捐贈方式”。
其實,遭遇“慈善煩惱”的,不僅僅是馬斯克。很多高淨值人羣,也有這樣的煩惱:想做慈善,但不知道用什麼方式更靠譜、更有效,“還沒想清楚”。
近年來,與傳統的捐贈、設立基金會不同,慈善信託正在成為一種新潮的慈善方式。
慈善信託成高淨值人羣“新寵”
慈善信託是一種新型慈善工具。
根據2016年實施的《慈善法》,慈善信託是“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慈善信託既是新型的工具,又是很古老的工具。
遠在基金會這種專項的慈善法人形式出台前,人們就是用信託的方式開展慈善事業。1601年,英國就出台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用益即信託之義。
在我國,慈善信託的前身是公益信託。在2001年出台的《信託法》中,專章規定了公益信託,並規定公益信託的設立要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准。
不過,由於多種原因,公益信託發展並不順利。從2001年《信託法》施行到2016年《慈善法》實施,15年間,全國僅設立公益信託十幾單。
2014年至2016年期間,筆者參加了多場慈善信託相關的立法研討。研討的一個核心出發點,就是如何在一定的法律規範下,賦予慈善信託更強的靈活性,以滿足高淨值人羣多元化的慈善需求,吸引更多的財富從私人領域進入公益領域,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慈善法》的實施,激活了慈善信託, 我國的慈善信託行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我國的慈善信託行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 。圖/pixabay
根據慈善中國網站的統計數據,經過多年發展、積累,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國一共設立了慈善信託633單,規模34.86億元。
2021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的意見》中提到要“探索各類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這使得慈善信託引起了廣泛關注。
當前,慈善信託有明顯加速的趨勢。僅僅2021年前6個月,就成立慈善信託52單,規模7001萬元;2021年7-10月,成立慈善信託52單,規模17448萬元。
慈善信託加速趨勢明顯,正逐漸成為高淨值人羣參與慈善事業的“新寵”。
慈善信託的“純慈善性”
慈善信託是如何滿足上述慈善訴求的呢?
首先,慈善信託具有純慈善性。
委託人一旦將財產用於設立慈善信託,根據《信託法》,該財產則不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委託人死亡或破產後,慈善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2017年公佈的《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規定,“慈善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信託終止,……受託人應當將信託財產用於與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託或者慈善組織。”
也就是説,委託人一旦把財產交付慈善信託,該財產包括本金和收益均不再屬於委託人本人或其後代,而全部要用於慈善目的。這能滿足委託人明確該筆財產用於慈善目的的訴求,可避免被“喊話”或被評價為“摳門”的尷尬。
其次,慈善信託具有足夠的靈活性。
慈善信託具有足夠的靈活性。圖/pixabay
具體開展什麼慈善活動,每年花多少錢,慈善信託可以讓委託人慢慢考慮,具有足夠的包容度。
慈善信託目的可以涵蓋《慈善法》規定的“扶貧濟困、扶老救孤、鄉村振興、抗疫救災、科教文衞、環境保護等”各類慈善活動,後續還想開展哪種慈善活動,只要合法合規都可以。
同時,慈善信託沒有基金會這樣每年法律規定強制性慈善支出的限制,而可以由委託人和受託人自行約定年度慈善支出的最低金額或比例,還沒想清楚的時候,可以先小做一點,等慢慢想明白了再花大錢。
慈善信託資金如何保障“安全”
在防範慈善信託資金被挪用方面,慈善信託有制度性的保障。
慈善信託受託人有盡職履責義務。根據《信託法》,“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另外,慈善信託有專户管理及全方位監督制度。根據《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將不同的信託財產以及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自有財產),不得擅自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資金信託,應當委託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並且依法開立慈善信託資金專户”。這意味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保管合同約定,受託人發起劃款指令時,保管人要進行相應的監督,若發現受託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合同約定的,則可要求受託人予以改正,如受託人拒不改正,保管銀行可不予劃撥並向監管機關報告。
同時,慈善信託還受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雙重監督;委託人亦有監督權,受託人履職不善的,委託人有權變更受託人;委託人亦可以指定監察人對受託人的履職進行監督。
再者,慈善信託財產可以進行良好的保值增值,防範慈善信託財產縮水。
根據《慈善信託管理辦法》規定,委託人和信託公司可以靈活約定投資範圍。
投資方式也可以自由約定,既可以委託受託人全權決策,也可以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擔任投資顧問,還可以由委託人自行組建決策機制來進行決策,通過嚴格的投資標的的篩選和資產配置,實現慈善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在基金控制權方面,慈善信託可以靈活約定決策機制。
在遵循慈善信託慈善目的前提下,對慈善信託的資金怎麼花、怎麼投資等,委託人可以保留決策權。委託人可以通過組建管理委員會進行決策,管理委員會成員可以包括委託人的家人,近親屬人數和比例沒有相應的限制。
例如,現在有的慈善信託,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為委託人的三兄弟以及下一代家族成員代表,這樣可以使慈善信託成為凝聚家族力量和傳承家族善文化的平台。
管理委員會亦可以吸收外部專業力量的加入,共商善舉。
當前,共同富裕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在推進共同富裕的過程中,慈善信託可發揮重要作用。
越多的財富意味着越重的責任。合理使用慈善信託,也是企業家們可選擇的一條較好公益途徑。
特約撰稿人 | 上官利青 (慈善信託行業資深從業者,中國法學交流基金會新興產業發展及法治環境建設專項基金特約研究員)
編輯 | 張笑緣
校對 |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