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正在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將鼓勵自願性披露,壓實董監高等相關主體責任。在註冊制將適時向全市場推行的背景下,作為核心環節的信息披露更需要完善制度,提升質量,給投資者一個更加真實、透明的上市公司。在此過程中,嚴厲打擊虛假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夯實信息披露相關主體責任應成為重中之重。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定義務。經過二十多年發展,我國已初步建立涵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性規則等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多層次信息披露規則體系。隨着註冊制試點的展開,充分、真實、有效的信息披露對整個資本市場運行質量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鼓勵、引導上市公司主動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的同時,監管部門也將打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作為日常工作重點,顯著提升了資本市場信息披露整體質量。
數據顯示,2019年以來,證監會啓動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調查176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9件、市場禁入決定15件,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線索33起,從嚴從重查處了一批大要案。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A股市場信息披露質量與滿足註冊制改革要求、投資者有效需求之間仍有差距。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這個老問題出現諸多新現象,比如“蹭熱點”式信息披露,實則利用敏感信息炒作股價;選擇性信息披露,實則為機構投資者“開小灶”;類似“1001項議案”的大股東隨意甚至惡意披露等。對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還需獎懲結合,持續發力。
一方面,顯著提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成本。重點之一是提升刑事懲戒力度。正在修訂的刑法已提高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力度,業內普遍建議參考境外立法經驗,提高刑期上限。重點之二是實行“雙罰制”,明確公司與控股股東、實控人的法律責任。信息披露造假行為不只是相關責任人員的個人行為,公司作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責任人”更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但往往組織、指使公司人員從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重點之三是加大對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壓實中介機構“把關人”職責。重點之四是推動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落地,並形成對造假者的威懾力。
另一方面,因應註冊制改革要求,完善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的信息披露體系。註冊制下,信息披露不是遵從監管要求的“填空題”,更不是對誰披露對誰不披露的“選擇題”,而是必須有效滿足投資者需求的“論述題”。從監管部門的角度而言,應進一步強調並細化信息披露文件的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等要求,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具可理解性,並優化分類監管指標,讓信息披露“優等生”在再融資等方面具有更多便利。從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應守住不做虛假信息披露這道紅線,從投資者需求的實際出發充分揭示風險,及時披露信息,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
資本市場是“信息+信心”的市場,信息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決定着資本流動、資源配置的效率與效果。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就決定着資本市場運行的質量和效率。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提升信息披露質量還需久久為功,持續提升打擊信披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不斷優化信息披露規則體系,雙管齊下,營造更加透明、真實的A股信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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