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涉主板市場多手法操縱侵權責任糾紛案在滬宣判

  中新社上海9月29日電 (記者 李姝徵)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

  據上海金融法院方面表示,該案系中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鮮言因操縱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定罪。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鮮言於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户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餘元(人民幣,下同),並處以28.9億餘元罰款。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千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13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發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餘元。法院方面認為,由於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上海金融法院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後,上述款項可優先用於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完)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748 字。

轉載請註明: 中國首例涉主板市場多手法操縱侵權責任糾紛案在滬宣判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