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對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張瑞金、李金祥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206號)。
經查,英大期貨存在以下違規事實:(一)在與部分機構居間人簽署居間合同時,未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對機構居間人基本信息進行收集、登記和有效審核;(二)未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對部分機構居間人名下客户在開户後1個月內完成回訪;(三)存在部分機構居間人所屬轄區與居間人名下客户所屬分支機構(或業務部門)轄區不一致情形,公司制度未明確該情形下公司內部職能部門對居間人管理的職責劃分,導致無法實現對居間人的有效管理和對客户的有效保護;(四)公司合規管理機制未對公司居間人管理進行有效覆蓋。
上述問題反映英大期貨居間人管理存在嚴重內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張瑞金作為公司營銷管理部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居間人業務,對上述第(一)至(三)項違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作為時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分管公司營銷管理部,對上述第(一)至(三)項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李金祥作為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分管公司合規審計部,對上述違規問題負有合規管理責任。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張瑞金、李金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英大期貨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完善居間人管理相關制度並有效落實,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於2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相關法規: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户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張瑞金、李金祥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206號
英大期貨有限公司、張瑞金、李金祥: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一)在與部分機構居間人簽署居間合同時,未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對機構居間人基本信息進行收集、登記和有效審核;(二)未按照公司制度規定對部分機構居間人名下客户在開户後1個月內完成回訪;(三)存在部分機構居間人所屬轄區與居間人名下客户所屬分支機構(或業務部門)轄區不一致情形,公司制度未明確該情形下公司內部職能部門對居間人管理的職責劃分,導致無法實現對居間人的有效管理和對客户的有效保護;(四)公司合規管理機制未對公司居間人管理進行有效覆蓋。
上述問題反映你公司居間人管理存在嚴重內控缺陷,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張瑞金(身份證號:3706XXXXXXXXXX3475)作為公司營銷管理部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居間人業務,對上述第(一)至(三)項違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作為時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分管公司營銷管理部,對上述第(一)至(三)項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
李金祥(身份證號:3701XXXXXXXXXX743X)作為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分管公司合規審計部,對上述違規問題負有合規管理責任。
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英大期貨有限公司、張瑞金、李金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開展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完善居間人管理相關制度並有效落實,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於2個月內完成整改並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管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