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絕不能搞“法外開恩”

中新社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張素)今年3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擴大“企業犯罪相對不起訴適用機制改革”的試點範圍,在北京、上海、浙江等10個省份開展為期一年的試點工作。截至11月底,10個省份共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525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15日披露上述情況,併發布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對比今年6月發佈的首批案例,這批6件案例着力反映企業合規流程、第三方機制的啓動與運行、合規整改效果、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以及典型意義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在答問時稱,這批案例的罪名涉及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串通投標、重大責任事故、走私普通貨物、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

在“張家港S公司、雎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檢方應警方邀請介入偵查認定“掛案”性質,積極引導涉案小微企業開展合規建設。而在“隨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中,檢方依法對涉案企業及其負責人作出不捕、不訴決定,但不是簡單一放了之,“讓涉案企業既為違法犯罪付出代價,又吸取教訓建立健全防範再犯的合規制度,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稱,檢察機關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任何時候都要嚴格依法,絕不能搞“法外開恩”。對於涉案企業不能按照合規承諾落實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形成威懾和警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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