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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被貸款”上千萬一文解讀銀行和貸款申請人的可能真實狀況

由 濮陽南煙 發佈於 財經

被銀行冒名貸款最近反覆提起,實際上並不在於這樣的現象很普遍,現實中這樣的案件確實不多,但由於這樣的事例的影響非常惡劣,無論是對於銀行還是對當事人的影響都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受關注也是非常自然的。

最近一則信息成為熱點並引發關注。四川女子查徵信後晴天霹靂:名下竟莫名冒出1200萬貸款記錄。

四川程女士爆料稱,其查詢個人徵信時,意外發現她在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於2011年及2012年有兩筆600萬元的貸款,合計1200萬元。但程女士表示,此前並未向該銀行申請過貸款。調取貸款合同複印件後,程女士發現,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均與她本人的不符。

對被冒名貸款者來講,可能會受到被起訴還款、逾期還款後上徵信、再貸款難等問題。那麼,人們最想知道的是,這種冒名貸款是如何發生的?銀行在哪些環節出現了問題才導致這樣事情的發生?

下面,根據本人三十多年的銀行經驗,拋開上述案件本身僅對發生這種冒名貸款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進行一下推演和演示:

第一部分,被冒名貸款到底是什麼情況?被冒名貸款人到底知情還是不知情?

冒名貸款雖然大部分被冒名貸款人並不知情,但是現實中並不完全如此,具體我們可以看看路演情況:

第一種情況,被冒名貸款人知道自己被貸款的情況,但是沒有直接辦理,從而導致出現問題以後可以從容地向銀行討還公道。

冒名貸款與冒名信用卡一樣,有一種情形是被冒名貸款人知道去貸款的情況,而且被冒名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等信息,因為有的人需要貸款但由於各種原因無法辦理貸款、或者身份特殊不能辦理貸款,找到被冒名人幫忙以被冒名人的身份貸款,被冒名人不願意得罪人或者不想得罪人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證等信息,甚至有的還提供了銀行卡以對貸款資金進行使用。但是被冒名人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卻全程沒有參與,沒有現場辦理手續,導致真正的貸款資金使用人只能偽造了被冒名人的簽字和手印。

在這一過程中,銀行沒有責任是不可能的,起碼銀行沒有嚴格執行貸款規定,當面核實身份並簽字。所以,銀行肯定有過錯。至於什麼過錯,我們後面再分析。

第二種情況,以被冒名人當法人名義的公司進行貸款,而被冒名人以個人名義提供擔保,被貸款人知道並簽字但並不完全清楚。

江西南昌有一個真實的案例就是這樣的情況:項先生就職的單位以項先生為法人的名義註冊了一家公司,實際上完全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並以業務需要向某銀行貸款的名義要求其去銀行貸款簽字,簽字以後項先生就沒有再管。後來離開公司以後很長時間也沒有進行法人變更。

結果,在貸款逾期被起訴以後,項先生才知道他任法人的公司曾經在某銀行辦理了最高貸款金額3920萬元,而一份寫有項先生個人信息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金額3920萬元。由於公司欠銀行承兑匯票本金和利息約2239萬,項先生需要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經過幾年的官司仍然沒有了解。

現在,很多公司為了經營的需要註冊很多公司,而一些員工就成了影子法人,由於不參與經營管理、老闆也承諾不讓他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卻在公司的要求下籤訂了很多合同、協議,包括貸款合同和個人擔保公司,從而在貸款逾期之後覺得自己很委屈認為自己是被冒名貸款。但從嚴格的意義上講,這已經不是被冒名貸款,而是被騙貸款。

第三種情況是,銀行、貸款資金使用人合謀以被冒名人的身份貸款,被冒名人完全不知情。

資金使用人與銀行勾結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貸款。

現實中這種事例比較常見,如湖南省某信用社主任一年內向熟悉及朋友發放冒名貸款16筆,金額161.5萬元,截至2005年才案發,案件的潛伏期長達3年之久;2008年海南一農信社主任,冒名貸款5576萬元被查辦,4名信貸員也紛紛效仿,違規以貸收息180多萬元,國家的惠農政策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

第四種情況是,被冒名貸款人完全不知情,而銀行的經辦人員沒有嚴格執行規定導致冒名貸款成功辦理。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統計以"冒名貸款"為關鍵字統計,截至2020年5月13日,發現了26起相匹配的涉及銀行冒名貸款的判決案件。其中涉及農村信用社冒名貸款的判決有14起,涉及農村商業銀行的有4起,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有6起,涉及國有大行的有兩起。這些冒名貸款中,絕大多數被冒名人對貸款完全不知情。

第二部分,無論是冒名貸款被冒名是否知情,銀行在這個過程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並在哪些環節出現了問題呢?

無論被冒名貸款是如何發生的,銀行都具有難以推卸的責任,如果銀行嚴格執行業務規定,就不可能出現冒名貸款的情況發生。具體我們可以進行一下路演:

第一種情況,冒名貸款本身就是銀行的工作人員直接參與並辦理的,有一些貸款資金就是銀行工作人員使用的。所有的規定都沒有了意義。

這種情況出現在大銀行比較少,而一般會出現在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商業銀行,主要是套取我國政策中的惠農貸款和低息貸款。

一般情況下,是基層的信用社主任自己或者夥同一兩個業務員在獲得被冒名人的個人信息以後,編造了虛假的貸款資料,自貸自批自用貸款資金,有的甚至將資金用於高利貸或者民間放貸。

這是完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嫌非法放貸罪。

第二種情況,銀行與貸款資金使用人相互勾結,銀行特別是支行長、客户經理全面參與,為貸款資金使用人辦理了冒名貸款。所有的環節都失去了約束。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也會有多種情況:

一是銀行使用一部分資金用於化解銀行的不良貸款。由於銀行不良貸款的考核壓力比較大,特別是銀行基層支行和客户經理直接面臨不良資產的考核壓力,輕者扣績效和工資,重者直接下崗清收,有的銀行支行和客户經理為了消化一些不良貸款,就與資金使用人合謀冒用別人的名義辦理貸款,銀行使用一部分資金。如果貸款資金使用人會按時還款,被冒名人沒有發現就萬事大吉。但如果出現還款逾期則或者被冒名人發現則導致事情暴露。

二是銀行的一些不符合貸款要求的客户需要貸款資金,而這個客户與銀行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和關係,為了解決這個客户的資金需求,銀行會與資金需求人合謀通過冒名貸款的方式辦理冒名貸款。有的被冒名的人是資金需求方找的,有的可能還是銀行找的。

三是銀行的工作人員和支行長有直接的利益。資金需求人由於自己不方便貸款或者不願意自己出面貸款,與銀行合謀通過冒名貸款的方式解決資金需求。銀行工作人員和支行長有直接的利益,如有的企業許諾銀行支行長和工作人員一定的股份、一定比例的回扣等。

四是資金需求方給銀行支行大量的存款支持,銀行支持了貸款資金使用人的冒名存款行為。有的資金使用方雖然沒有貸款的能力和自身的財務能力有限,但是卻可以運用各種關係給銀行拉來大量的存款,因此,銀行支行長和工作人員為了存款默認了冒名貸款的行為。

第三種情況,銀行經辦人員雖然沒有參與合謀,但是沒有嚴格執行銀行的相關風險規定

貸款過程有一個非常嚴謹的風險控制措施,一旦出現冒名貸款以後,很多人都會質疑在如此嚴謹的銀行貸款風險管理過程下,為什麼會出現冒名貸款的事情?

一般來説,一筆銀行貸款有資格審查、用途審查、貸款能力審核,通過審查審批前後,最重要的是兩點:一是對貸款申請人進行雙人實地考察;二是在簽訂合同時要對貸款申請人核實身份、當面簽字、蓋手印。現在要進行拍照,以前沒有這個環節。

而冒名貸款一般都出現在身份核實、實地考察和當面簽字這個環節出現了問題。為什麼會出現問題呢?

一是銀行的工作人員疏忽、業務不熟,工作過程中沒有認真把關,想當然地相信了貸款申請人提供的虛假資料,導致對方騙貸成功。雖然是工作失誤,但銀行仍然具有責任。

二是銀行工作人員由於各種原因相信了貸款申請人的欺騙,沒有認真審核貸款資料,並對冒名貸款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默認,導致冒名貸款發生了。這時説銀行沒有責任是完全不可能的。

三是銀行工作人員明明知道貸款申請人提供的是假資料、是冒名貸款,仍然默許了這種行為而導致冒名貸款成為事實。

第三部分,用户曝浦發銀行“被貸款”:一覺醒來背1200萬鉅債。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涉嫌違規放貸

無論涉及到多少內情,也無論貸款過程多麼複雜?但是如果程女士所説的屬實,即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都與她本人的不符,那麼,作為貸款銀行的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就難免逃避涉嫌違規放貸甚至違法放貸的嫌疑,起碼是銀行在放貸過程中違反銀行的貸款規定,責任是無法逃脱的,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沒有盡責甚至有相當人員的參與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銀行在貸款辦理過程中一定知道是冒名貸款,一定是知道貸款申請人的簽字和手印是虛假的,否則這個環節是無法通過的。

第二,如果是因為銀行的粗心大意造成貸款人的簽字和手印是虛假的,那麼,銀行的工作人員一定是在面籤時嚴重瀆職。

第三,銀行在貸款簽字環節有嚴重的問題,即使貸款發放以後的資金管理上也存在問題,兩筆貸款各600萬元,個人貸款如此大金額的資金使用,銀行一定會進行資金使用的管理和貸後管理,在資金使用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如果沒有默契,不暴露冒名貸款是非常難的。

第四,一般情況下銀行貸款以後都要進行貸後管理,包括持續對貸款申請人的徵信進行查詢、包括資金流向檢查監督、包括還款資金的檢查,也包括一旦發生逾期風險進行催收和核查。貸款時間內銀行沒有任何人與被冒名人聯繫是非常不正常的。

從這一意義上講,只要貸款人真的不是自己的簽名和手印,銀行難免逃避罪責。而銀行從貸款受理審查到貸款發放、資金監管和貸後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問題。(麒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