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優化公募牌照制度,擬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中新經緯客户端7月31日電 31日,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下稱《管理人辦法》),優化公募牌照制度,擬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

證監會介紹,為增強公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行業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下稱《公司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後,《管理人辦法》將公募持牌機構一併納入規制範圍,同時體系結構由“准入-經營-監管”調整為“准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監管上,《管理人辦法》提出,調整優化主要股東定義,完善股東准入標準,對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對5%以上非主要股東,增加財務穩健性要求;對主要股東,加大關注股東對公司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完善境外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准入要求,合資基金公司的境內股東不再要求滿足主要股東的條件。

同時,優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寬“一參一控”限制。統一各類機構准入標準,重點關注資管展業經驗及合規風控情況。拉平公募持牌機構監管安排,在公募業務相關的內控、投資運作、合規管理、人員規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確要求公募持牌機構與基金公司適用同樣要求。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

《管理人辦法》還提出,突出公司治理的長期穩健。保持股權結構穩定,要求股權相關方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轉讓股權。規範股權質押行為,承諾持有期內不允許股權質押,承諾持有期滿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質押,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比例不得超過其所持股權的50%

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上,《管理人辦法》稱,子公司從嚴准入,防止機構忽視自身實力盲目擴張。規範參股子公司行為,原則上基金公司應全資控股子公司,除對員工股權激勵和特殊類型公司外,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蔘與設立子公司。明確子公司退出路徑,支持市場化退出機制,子公司經申請可關閉。

《管理人辦法》明確了管理人的三種退出情形:解散、破產及採取風險處置措施。解散和破產適用於公司合併分立、股東自主決議、觸發破產等情形,支持機構選擇市場化退出;風險處置適用於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非經有序處置將嚴重損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公司等手段。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後儘快發佈。(中新經緯APP)

【來源: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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