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資9億大肆內幕交易,券商員工遭60萬罰款及十年禁入,一同處罰的居然還有……

內幕信息+配資,註定是一場“豪賭”。

日前,證監會一次性公佈3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和1份市場禁入決定書,揭示了5年前圍繞鑫茂科技重大重組事項的多起內幕交易。不同身份的參與者出於不同心態大舉買入,但無一人盈利,最終均落得被罰60萬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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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時任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唐某使用24個賬户,按照1:3至1:5的比例配資,累計買入金額高達9.45億元。雖然交易虧損,但已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除了60萬罰款外,證監會還對唐某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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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鑫茂科技收購中想要“分羹”獲利的,並非只有唐某一人。鑫茂科技實控人徐某因透露內幕信息並建議他人買賣,被處以60萬元罰款。此外,唐某的熟人尤某新,與徐某相識20多年的香港人士秦某新及其子秦某,均被監管予以處罰。

對接資金獲悉內幕信息

首先來回顧此次內幕信息的形成——

唐某1實際控制微創網絡,知道徐某是上市公司鑫茂科技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想和徐某談收購事宜。2016年9月,徐某開始與唐某1接觸討論鑫茂科技與微創網絡重組,初步方案是唐某1和徐某成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後,再裝入鑫茂科技。

隨後,時任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的唐某開始出場。徐某聯繫唐某幫忙對接資金,唐某做了初步併購基金方案,並安排下屬程某寅聯繫優先級資金。唐某介紹徐某與浙銀俊誠相關人士見面,由浙銀俊誠提供併購方案,唐某遂安排助理李某萱與項目成員進行對接。

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項目參與人之間多次郵件發送微創網絡資料、企業徵信報告及中徵碼信息等資料。11月25日,李某萱發送郵件抄送唐某,內容包含微創網絡產業併購基金方案交易結構,交易結構中承擔無限連帶差額補足義務人為鑫茂科技實際控制人徐某。

2017年2月6日,浙銀俊誠尤某文給浙商銀行總行黃某發名為“西藏金杖併購基金(微創網絡)”的郵件,將方案正式上報總行。“西藏金杖併購基金1號”項目書中寫明,差額補足義務人為徐某,項目總規模2億元,收購微創網絡40%的股權。

2017年2月20日,應徐某要求,唐某1派微創網絡總裁邢某新參加浙商銀行總行面籤3月7日左右,因徐某信用擔保能力不足,微創網絡併購基金項目被否。

此後,徐某讓唐某聯繫其他渠道繼續推進成立併購基金,唐某聯繫了尤某峯,尤某峯介紹了資金中介董某穎。唐某讓程某寅聯繫董某穎,繼續推進鑫茂科技成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

2017年5月17日,李某萱給唐某、程某寅、王某漢發送郵件,內容包含鑫茂科技產業併購基金合作協議、調整後的測算結構。5月19日,唐某1與徐某見面討論微創網絡估值。

2017年5月24日,鑫茂科技停牌公告稱“控股股東正在籌劃與公司相關重大事項”。8月8日,鑫茂科技發佈《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相關事項》公告,稱重大資產重組標的為微創網絡,公司以自有或自籌資金收購標的公司10%股權,同時通過發行股份收購標的公司9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

2017年11月24日,鑫茂科技公告復牌,以1000萬元保證金收購微創網絡10%的股權,並稱將繼續推進本次重大重組事項。

至此,鑫茂科技收購微創網絡事宜塵埃落定,該收購事項屬於“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在正式公開前屬於內幕信息。按照監管認定,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10月20日,公開時間為2017年8月8日。在項目過程中多方推進,唐某自然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之一。

大舉配資買入9.45億

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唐某自己名下自然沒有股票賬户,但這並不構成其內幕交易的障礙。

據證監會調查,唐某此次內幕交易使用了24個個人賬户,保證金均來自於唐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間,唐某向其控制賬户相關人員轉入資金,按照1:3至1:5的比例配資。

在這期間,唐某控制賬户累計買入鑫茂科技1.25億股,買入金額約9.45億元,後於鑫茂科技股票復牌以後(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賣出,賣出金額約8.9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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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預想中的覆盤大漲不同,在2017年11月24日公告復牌後,鑫茂科技連續大跌,在12月6日股價下挫至4.14元/股,與停牌前高點相比接近腰斬。因此,內幕交易者無一盈利。

證監會指出,唐某時任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機構部總經理,系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案中直接參與設立併購基金收購微創網絡股權過程,知悉相關內幕信息。在此情況下,唐某配資使用賬户組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大量買入鑫茂科技,雖然最終交易虧損,但已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違法情節嚴重。

最終,證監會對其處以60萬元的頂格處罰,並對其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證協登記信息顯示,唐某在2016年8月加入廣州證券(現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即辦理離職登記,執業時間僅有半年,後續未再有證券執業登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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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一同被罰

在此次鑫茂科技收購中想要“分羹”獲利的,並非只有唐某一人。

2017年3月,唐某前往杭州見尤某峯,聯繫配資買入鑫茂科技事項。經唐某介紹,尤某峯認識了鑫茂科技的董事長徐某,遂與其多次打電話、見面,交流鑫茂科技情況,詢問鑫茂科技怎麼樣。

作為內幕消息知情人,徐洪表示鑫茂科技股票價格比較穩,可以買一些。此後,尤某峯以1:4的配資比例,於2017年5月9日使用“劉某”證券賬户買入鑫茂科技399.86萬元,後於2017年11月29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311.92萬元,無獲利。

證監會認為,徐洪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建議尤某峯買賣鑫茂科技的行為,構成“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法行為。尤某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構成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

對此,尤某峯申辯稱,自己對鑫茂科技收購微創網絡股權一事概不知情,買入鑫茂科技是因為認識徐洪,在唐某誘導下買入;且對相關政策認識比較模糊,對證券市場法律意識不太清楚,希望考慮實際情況,可以從輕處罰。但其申訴理由未獲監管認可。

另外,還有一對父子也參與了此次內幕交易。父親秦某新為香港知名人士,與徐某認識20餘年。徐某為了為借錢和秦某新見面,秦某新知道徐某是鑫茂科技的實際控制人,向徐某詢問鑫茂科技的運作情況,徐某做了介紹。此後,秦某新向徐某提供了大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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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後,秦某新之子秦某證券賬户在2017年3月1日至7日買入鑫茂科技678.15萬股,買入金額5017.89萬元,同樣未有獲利。

秦某稱,其交易股票的資金都來自於父親秦某新,自己對資本市場沒有興趣,不知道基本市場概念,隨意看行情軟件看到了鑫茂科技這隻股票,沒有做過研究,像買彩票一樣買了,憑感覺決策。秦某稱其證券賬户由助理使用筆記本電腦下單,電腦在天津打籃球比賽時丟失。

證監會指出,“秦某”證券賬户交易鑫茂科技存在買入時間集中、成交金額顯著放大、首次買入即大額買入等特點。秦某關於其買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釋,不足以合理説明其交易的異常。

最終,證監會對徐某、尤某峯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秦某新、秦某父子合計處以6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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