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利爾化學(002258.SZ)昨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獨立董事馬毅親屬馬楊明熙報告,馬楊明熙存在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根據《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買賣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利爾化學表示,經核查,馬楊明熙本次短線交易集中在8月26日至9月1日,交易方式均為競價交易。其中,8月26日,馬楊明熙以29.80元/股買入1000股公司股票;8月30日,馬楊明熙以30.88元/股賣出1000股公司股票;8月31日,馬楊明熙以29.80元/股買入900股公司股票;9月1日,馬楊明熙以29.20元/股買入100股公司股票。
截至公告披露日,馬楊明熙持有利爾化學股票1000股。
利爾化學表示,知悉此事後高度重視並及時核查相關情況,馬毅及馬楊明熙亦積極配合、主動糾正,本次事項的處理情況及採取的措施如下:
1、《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馬楊明熙買賣公司股票的交易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8.13條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行為。本次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為:交易數量1000股×賣出價30.88元/股-交易數量1000股×買入價29.80元/股=1080元,公司董事會已於2021年9月1日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
2、馬楊明熙本次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均為本人操作,系其本人根據二級市場的判斷做出的自主投資行為,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違規交易謀求非法利益的情形。馬毅及馬楊明熙已深刻認識到本次違規事項的嚴重性,深表自責。馬毅承諾將進一步加強本人及親屬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督促個人和親屬嚴格規範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並對本次違規交易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
3、馬楊明熙承諾,將自覺遵守《證券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最後一筆買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賣出公司股票,自最後一筆賣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不買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將進一步要求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