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燕北
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最新接到監管罰單的是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一下屬分支機構。
日前,福建證監局發佈消息指出,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存在基金銷售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息系統等獨立性不足等問題,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該分公司負責人也受到處罰。
個別從業人員微信朋友圈宣傳私募基金
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被責令改正
剛進入8月份,福建證監局公佈《關於對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決定》顯示,該分公司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內部控制存在問題等被罰。
經查,福建證監局發現該分公司存在以下兩大方面問題。第一,分公司的基金銷售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信息系統等獨立性不足,與母公司的控股股東海銀財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銀財富)及其分支機構存在混同。
同時,分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接受海銀財富泉州分公司負責人管理,並且部分人員在海銀財富相關分支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據瞭解,《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業務、從業人員、經營場所的獨立性,不得與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混同,不得允許其他任何機構以其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在其他機構擔任經營性職務,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公司個別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銷售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按照該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互聯網、公開營業場所等平台或者手機短信、微信等渠道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一位律師也表示,私募基金而言,不可以通過微博方式推介基金,不可以通過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微信朋友圈推介基金。
上海某中型私募總經理認為,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新媒體傳播私募產品信息,主要違反了基金銷售面向特定對象和適當投資者的規定,私募產品不得面向不特定公眾,新媒體傳播私募產品是對這些規定的突破,新規明確限制該行為其實是迴歸到私募基金的本質。
福建證監局還公佈了另外一張罰單,該分公司的負責人周某香被罰。證監局認為,周某香作為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海銀基金代銷近3000只公募產品
此次領罰的海銀基金泉州分公司是海銀基金的分支機構之一。而海銀基金是海銀財富旗下全資子公司,於2013年在上海陸家嘴成立,為較早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金銷售機構之一。
從海銀基金控股股東海銀財富的背景來看,官網信息顯示,2006年,海銀財富成立於上海陸家嘴核心區域。
經過十餘年發展,公司在國內80餘座主要城市先後設立170餘家財富中心(數據統計時間截至2022年3月),在香港、英國、美國等地也逐漸佈局。海銀財富擁有員工近3000人,為高淨值機構和個人提供資產配置諮詢、財富管理、家族辦公室等綜合服務。
Wind數據顯示,截至8月3日,海銀基金代銷2882只公募基金,代銷基金公司65家。僅從數據上來看,這家第三方獨立基金銷售公司代銷的數量並不算少,在目前頭部競爭激烈的基金銷售市場,處於行業中游靠前的水平。
記者注意到,近期海銀基金召開了2022年夏季發佈會,會上,相關人員表示,海銀基金未來應該是走扁平化、簡單化路線,具體分為三個模塊。其中第三個模塊是海銀基金銷售分公司,遍佈全國的11家分公司中的優秀員工代表將好產品推介給客户,讓客户有良好的投資體驗。
獨立代銷機構延續強監管
今年以來,監管層對於基金銷售業務中的風險漏洞監管加碼,對於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則更趨嚴格。下半年,至少已有六家獨立基金銷售平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轄區證監局對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的監管繼續保持“高壓”態勢,不僅多家不合規的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被註銷基金銷售牌照,對於銷售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的基金銷售機構也繼續重點關注。
深圳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公募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目前已遠超基金公司的數量,僅獨立基金銷售平台就已接近公募管理人數量。隨着線上基金銷售規模擴大,未來行業內優勝劣汰趨勢更加明顯,或只有頭部銷售機構能夠存活下來。
“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開展業務是獨立基金銷售平台生存的底線。同時,基金銷售模式迭代和用户需求驅動下,基金銷售機構亟需尋找新的業務增長點,例如投顧業務等。”他説。
上海基金公司某電商部人士表示,“加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新規出台之後,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准入要求,還對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設定了3年的有效期,對於未實質開展公募基金銷售業務,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非貨幣基金銷售日均保有量低於5億元的銷售機構,將不得繼續從事基金銷售業務。這也使得相關機構‘保殼’難度加大。
隨着准入門檻抬高,監管力度加強,基金公司對第三方銷售機構的合規性要求更高,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將迎來新一輪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