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電器前董秘疑泄密:曾4次電話聯繫 當事人獲利近百萬

  11月2日,廣東證監局官網公開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廣東證監局對喻筠內幕交易海立股份(600619)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最終查明當事人喻筠存在內幕交易違法行為。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萬元,並處以276.51萬元罰款,合計罰沒368.68萬元。

  這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格力電器前任董秘望靖東疑似捲入其中。

  今年8月17日,格力電器發佈公告,公司副總裁、董秘望靖東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申請辭去公司董事、副總裁、董事會秘書職務。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當事人內幕交易敏感期買入股票

  廣東證監局這份處罰決定書顯示:喻筠買賣海立股份時間與格力電器增持海立股份的內幕交易敏感期基本一致。

  2018年4月20日,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某珠告知時任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望某東,希望通過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實現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話語權目的。

  同日,格力電器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考慮繼續增持“海立股份”,參加人員有董某珠、望某東、劉某等人。會後,望某東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負責在二級市場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電器證券賬户在二級市場持續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稱,格力電器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持續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

  綜上,格力電器作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東,籌劃並實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變更為10%的事項,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所稱重大事件,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指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東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於2018年4月20日知悉該內幕信息。

  “喻筠”於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間,合計買入“海立股份”930,300股,買入金額10,029,860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間,“喻筠”賬户合計賣出“海立股份”930,300股,賣出金額10,902,383.84元。經證券交易所計算,相關交易盈利金額為935,732.14元,扣除股息紅利税14,026.12元后,獲利921,706.02元。

  喻筠和望某東在敏感期內有4次電話聯繫

  廣東證監局調查認定,喻筠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望某東關係密切,二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存在4次電話聯繫,且喻筠在與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時,明確提及“有錢買海立,明天公告了”。

  廣東證監局認為,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資金變化、買入時間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喻筠”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額逐步放大,買入意志持續加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喻筠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喻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被罰368.68萬元

  廣東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本案內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認定無誤,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喻筠交易“海立股份”構成內幕交易,以盈利金額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共沒收喻筠違法所得921,706.02元,並處2,765,118.06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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