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院判決金花股份高比例賠償 這些投資者持股盈利也可獲賠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財經

記者 餘以墨

2021年9月12日,首批投資者訴金花股份(股票代碼600080)案件,經過兩次庭審,歷時8個月,西安中院作出投資者高比例獲賠的一審判決書。

代理投資者維權的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楊泉軍律師介紹,根據法院判決的認定,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間買入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在2020年4月30日之後無論是否賣出,都可以繼續通過微信fazhi315諮詢或委託律師,要求上市公司賠償投資損失。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了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立法時規定了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持股到基準日之後的股票無論漲跌,都一律按照基準價作為賣出價統一計算損失獲賠。

二級市場上,上述案涉期間,金花股份最高價10.38元,最低價5.25元,累計換手率1134.49%,按照基準價4.78元作為賣出價計算,投資者普遍存在損失,均符合法院認定的獲賠條件。因此,目前仍然持有金花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儘管已經盈利,仍然符合法院認定的獲賠條件,這是股價上漲之後的一個特徵,盈利之後還可以獲得賠償的股票已經有多個勝訴的先例。

金花股份遭遇維權,起源於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自行披露存在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上市的資金,後經證監會調查取證,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花投資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東、關聯方,西安桑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鴻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金花股份的其他關聯方。 2019年期間金花投資通過非關聯方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合同書》的方式,累計從上市公司拆借資金2.77億元,實質構成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金花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的規定,構成該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