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網4月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常務會有關部署,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税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税春風行動”,推進税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税務總局制定了《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税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現將《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予以發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