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髮科技9月23日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警示函》披露如下。
“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經查,金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髮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20 年 5 月 18 日,金髮科技發佈《關於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披露子公司廣東金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金髮)於 5 月 16 日收到美國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關於 KN95 口罩的採購訂單,訂購金額9.75億美元,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廣東金髮將根據合同約定向買方出售 KN95 口罩。金髮科技後續披露,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採購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核查發現,7月10日至11日,買方向金髮科技發來電子郵件,表示要取消9.75億美元的KN95口罩訂單,後續金髮科技多次嘗試與買方溝通是否繼續履約,但買方一直未予回覆。這一重大合同進展披露不及時、風險揭示不充分。8月10日,金髮科技發佈《關於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披露該合同訂單終止。
金髮科技在知悉買方擬取消重大合同訂單的情況下,未及時履行重大合同進展信息披露義務,未及時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其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袁志敏作為金髮科技董事長、寧凱軍作為董事會秘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金髮科技和袁志敏、寧凱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應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 30 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