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一案啓動。中國證監會發布消息稱,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對康美藥業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同日發佈了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重拳打擊財務造假
經中國證監會調查認定,2016年至2018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通過虛開和篡改增值税發票、偽造銀行單據,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87億元,虛增收入275億元,虛增利潤39億元。證監會已依法對康美藥業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並將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
長期以來,財務造假、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我國資本市場生態。隨着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繼實施,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堅決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決心。
據瞭解,現行法律體系下證券期貨糾紛的化解機制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支持訴訟、示範判決、代表人訴訟等司法審判機制,也包括當事人和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先行賠付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新證券法涉及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做出細緻設計。其中,特別代表人訴訟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託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並適用投資者“默示加入、聲明退出”的特殊規則。這兩類訴訟機制被稱為“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康美藥業普通代表人訴訟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我國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資本市場發展歷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無論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還是對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並將產生積極深遠的影響。
有望減少訴訟成本
登記公告顯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訴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顧華駿、劉淑君被其餘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並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1年4月8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稱接受了黃梅香等56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廣州市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根據證券法相關條款,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市中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康美藥業案,併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將按照“默示加入、聲明退出”的方式參與此次訴訟。業內人士稱,該訴訟參加方式,有望大大減輕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
北京至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聖表示,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一方面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加大資本市場的違法成本,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另一方面還可以將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請求通過一個訴訟程序解決,極大提升訴訟效率。
“實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首先,有利於通過司法制度創新帶動金融市場生態改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提升,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遏制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其次,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於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有利於彌補證券民事賠償救濟乏力的基礎制度短板,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最後,特別代表人訴訟有利於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認為。
不斷完善各項制度機制
那麼,投保機構如何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據證監會官網《特別代表人訴訟30問》介紹,在法院發佈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之後,投保機構經過預研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可以啓動重大案件評估機制,經內部決策程序,自主研究,在法院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適格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向法院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賦予公益機構訴訟代表人資格後,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基於投資者的授權,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我國制度規定,必須由投資者保護機構訴訟參加才能從普通代表人訴訟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與其他國家訴訟的重要區別之一,旨在有效避免其他主體因利益驅動可能導致的濫訴問題。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除為開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費用;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即便敗訴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也可以根據特定情形申請減免;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免於提供擔保。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告訴記者,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開啓了中國特色集體訴訟、民事求償先河,特別代表人制度能夠形成有序、有度、有效的集體訴訟,為保護投資者奠定堅實基礎。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經濟日報 記者 周琳 馬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