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放“開門炮”一樣“開門紅”!

初八、正月十五;好日子一個接一個;企業商家陸續恢復正常生產營業。

芝罘公安恭祝大家:開門大吉、財源廣進!

不放“開門炮”一樣“開門紅”!

但是,在這裏也要鄭重地提醒大家:這象徵紅火的“開門炮”不要放啦!不要放啦!

不放“開門炮”一樣“開門紅”!

空氣污染、火災隱患、噪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這裏就不在一一贅述了。這個春節,我們以一種更文明、環保的方式度過,大家有沒有發現,身邊的水更綠了、天更藍了。為了我們身邊的碧海藍天,讓我們一起做《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踐行者、宣傳者、監督者。

下面,我們再“複習”一下《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希望大家不要心存僥倖。芝罘區是禁止燃放區,芝罘公安將加大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檢查和巡查力度,對違反《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違法犯罪行為發現一起,打擊一起,絕不姑息。

煙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2號)

《煙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已於2021年10月28日經煙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21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煙台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8日

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2016年12月28日煙台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17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2017年1月18日煙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佈施行根據2021年10月28日煙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的《煙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煙台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分為禁止燃放區和一般管理區。

第四條 禁止燃放區範圍內,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燃放區為:

(一)芝罘區、福山區、萊山區、牟平區、蓬萊區、煙台經濟技術開發區、煙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島海洋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昆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龍口市、招遠市、萊州市的建成區。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五條 禁止燃放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一般管理區內,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黨政機關、醫療機構、民政服務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

(二)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築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台、窗口;

(四)車站、碼頭、飛機場、賓館、酒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大型倉庫、停車場;

(七)景區、林地、綠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有關單位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設置警示標誌,並做好防護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協助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重污染天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重大節慶活動需舉辦焰火晚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區(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區(市)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

(二)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向外拋擲;

(三)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在監護人監護下進行。

第十二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三條 一般管理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劃定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並制定公約,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對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賓館、酒店等單位,對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煙花爆竹和違法所得。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城管、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少一點噪音,多一點安寧

少一點污染,多一點清新

少一點危險,多一點安全

對燃放煙花爆竹堅決説NO

從我做起 共建美好家園

【來源:芝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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