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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雙良節能前董事借證券賬户短線交易被罰25萬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財經

  中新經緯1月3日電 據安徽證監局網站3日消息,雙良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良節能)前董事江榮方短線交易,被警告,並處以25萬元罰款;證券信用賬户出借方陳晨先,被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雙良節能前董事短線交易被罰

  安徽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安徽證監局指出,經查明,江榮方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江榮方時任上市公司董事。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江榮方擔任雙良節能董事。江某勳系江榮方之子。

  二是江某勳控制使用“陳某先”信用賬户交易“雙良節能”。“陳某先”證券賬户於2007年2月16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江陰福泰路證券營業部。2014年5月20日,開通了信用賬户(E017****392和060****843)。“陳某先”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賬號為622****512。

  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5月13日,江某勳控制使用“陳某先”華泰證券信用賬户累計買入“雙良節能”264.76萬股,買入金額1250.72萬元,累計賣出“雙良節能”326.70萬股,賣出金額1606.20萬元,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的行為。期間,交易資金來自江某勳自有資金,交易設備為江某勳手機或辦公電腦。江某勳及陳某先均承認,涉案期間上述信用賬户由江某勳使用。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户資料、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徽證監局認為,江榮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江榮方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罰款。

  證券賬户出借方也被罰

  同日(1月3日),安徽監管局披露《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12號》。

  安徽證監局指出,經查明,陳晨先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陳晨先”證券賬户於2007年2月16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江陰福泰路證券營業部。2014年5月20日,開通了信用賬户(E01****392和060****843)。“陳晨先”證券賬户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農業銀行,賬號為622****512。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3日,陳晨先將“陳晨先”華泰證券信用賬户出借給江某勳使用(現已收回),交易“雙良節能”、“徐工機械”等股票,累計買入423.24萬股,買入金額2566.31萬元,累計賣出407.18萬股,賣出金額2577.26萬元,交易資金來自江某勳自有資金,交易設備為江某勳手機或辦公電腦。江某勳及陳晨先均承認上述出借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户資料、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安徽證監局認為,陳晨先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陳晨先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