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社會影響惡劣證券民事案件及時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按照《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的證券民事訴訟。

證監會官方網站發文稱,司法解釋的出台,有助於推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付諸實踐,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於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介紹,司法解釋細化了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確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審理原則,整體分為傳統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聲明退出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系統規定了代表人訴訟中的立案登記、先行審查、代表人選定、調解協議確認、訴訟審理與判決、上訴制度、效力擴張、執行與分配等各項重要操作流程內容。其中,對公眾普遍關注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集中管轄、啓動程序、權利登記、當事人聲明退出、投保機構訴訟義務、訴訟費用、財產保全等進行了專門規定,解決了特別代表人訴訟中諸多實踐難題,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的真正落地實施。

7月31日,證監會官方網站發佈《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指出,投資者保護機構(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應當堅持必要、透明、公正的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證券民事案件,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及時啓動特別代表人訴訟。《通知》還要求,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及時將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重要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案件結案後進行專項報告。

來源:經濟日報新聞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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