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的決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允許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二是為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等其他債券品種預留空間。三是統一法規適用。將規定中機構投資者定義統一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將次級債券銷售相關要求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四是增加《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作為上位法依據。
修訂背景
自2010年證券公司次級債相關規定實施以來,次級債在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證券公司補充資本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三年,證券公司共發行次級債4563億元,佔證券公司公司債發行總規模的34%,次級債已成為證券公司重要的流動性和資本補充工具。但目前僅限於非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且發行減記債等其他品種也缺乏明確依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理規定》,適應市場多樣化需求,更好支持行業發展。
二、修訂思路
一是保持基本框架,延續監管理念。《管理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次級債的內涵、發行方式、條件、程序、淨資本計入等要求,大部分內容仍符合監管現狀和行業實踐情況,擬繼續保持《管理規定》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二是完善部分條款,解決“痛點”問題。
一方面,刪除限制證券公司公開發行的相關條款,另一方面,增加支持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等債券品種的條款,切實滿足行業發展需求。
三是統一機構投資者界定。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規範了機構投資者的範圍。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優化次級債發行方式,允許公開發行
一是刪除第二條第三款“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的相關規定。
二是刪除第八條第一款“發行或轉讓後,債券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的相關表述。
(二)支持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應急可轉債及其他創新類債券品種
增加一條規定“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應急可轉債及其他創新類債券品種,參照適用本規定,其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將機構投資者概念統一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表述和界定
將第二條第二款“前款所稱的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條件之一的投資者”。
(四)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統一規制次級債券銷售的相關要求
將第十條第二款“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可由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承銷,也可由證券公司自行銷售”修改為“具備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次級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五)補充上位法依據
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規範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