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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基金違規遭責令改正 旗下6只產品未披露季報年報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重慶證監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重慶盈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重慶盈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科基金”)存在以下問題:

  截至現場檢查日,盈科基金管理的九江長藤綠科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長藤基金)、重慶明田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明田基金)、重慶雲鼎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雲鼎基金)、重慶同盛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同盛基金)、重慶盈壇創新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盈壇基金)、重慶盈科數雲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數雲基金)等6只產品合夥協議未明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責任、渠道等事項。

  長藤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8年年報。明田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雲鼎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報,未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同盛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報,未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盈壇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數雲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盈科基金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企查查信息顯示,盈科基金成立於2015年6月12日,註冊資本500萬,股東分別為重慶阿童木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於光大、北京綠科東方科技有限公司、重慶盈壇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49%、31%、10%、10%。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

  (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

  (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

  (四) 投資者賬户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

  (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重慶盈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重慶盈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截至現場檢查日,你公司管理的九江長藤綠科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長藤基金)、重慶明田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明田基金)、重慶雲鼎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雲鼎基金)、重慶同盛綠科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同盛基金)、重慶盈壇創新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盈壇基金)、重慶盈科數雲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數雲基金)等6只產品合夥協議未明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責任、渠道等事項。長藤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8年年報。明田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雲鼎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報,未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同盛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報,未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報,未在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2017年年報、2018年年報。盈壇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數雲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報。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並在202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