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7月31日消息,為增強公募基金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行業機構做優做強,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生態,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辦法》)進行修訂,並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日前,證監會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現行《公司辦法》於2004年首次發佈,2012年進行了修訂,作為公募基金行業機構監管的重要部門規章,構建了機構准入、日常經營、內部治理和人員管理的基本監管框架。《公司辦法》實施以來,在促進基金公司規範發展、樹立資管行業制度標杆和培育大眾科學投資理念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基金行業面臨市場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公司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和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為此,證監會啓動了對《公司辦法》的修訂工作,經充分調研,形成《管理人辦法》及其配套規則。
此次修訂主要體現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切實把好行業入口關,加強基金公司股權持續性監管,優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二是進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機制,突出強化長期激勵約束機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長期考核制度,加強行業文化建設;三是加強對公募持牌機構的業務監管,統一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監管安排,進一步提高公募基金業務的規範化程度;四是致力打造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機構,支持優質公司集團化運營,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提高綜合財富管理服務能力;五是明確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安排,構建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