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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信息披露違規 被出具警示函

由 申屠仲舒 發佈於 財經

  新浪財經訊 5月22日,江蘇證監局披露對江蘇吉鑫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鑫科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吉鑫科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12月江陰市康鴻金屬製品製造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為江陰市榮碩金屬製品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鴻金屬)與廈門國際銀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約定授信總額度2億元,期限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1.65億定期存款及利息為該債務提供擔保。康鴻金屬於2016年12月28日收到廈門國際銀行發放的貸款1.6億元,並於2017年12月8日予以歸還。

  2017年11月江陰市順裕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為江陰市卓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裕科技)與廈門國際銀行簽訂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約定授信總額度2億元,期限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簽訂存單質押合同,約定以1.66億定期存款及利息為該債務提供擔保。順裕科技於2017年12月1日收到廈門國際銀行發放的貸款1.6億元,並於2018年11月30日予以歸還。

  根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第一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9.11條,上述擔保事項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且該事項可能會對公司資產、負債等產生重要影響,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同時,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上述事項也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公司未就上述對外擔保事項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在臨時公告及相應的定期報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相應的定期報告中亦未披露所涉貨幣資金受限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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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