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適當放寬此類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解決期限

  中新經緯客户端5月29日電 深交所網站29日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下稱《交易指引》),提出適當放寬因出售資產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解決期限。

  深交所介紹,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行為,優化完善規則體系,提升規則適用效能,降低市場主體負擔,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深交所起草了《交易指引》。

  《交易指引》共5章54條,包括總則、一般規定、交易與關聯交易的審議和披露、資產評估以及附則等章節。

  主要變化上,《交易指引》完善規則體系,做規則“瘦身”,提高使用便利,提出優化規則體系結構;刪減交叉重疊規定;整合統一監管要求等。

  調研市場實踐,做規則“減法”,降低市場負擔。提出簡化向關聯人高溢價購買資產的相關要求;豁免同等對價同比例現金增資關聯共同投資企業的審計或評估要求;增加購買或出售交易標的少數股權豁免審計的規定。

  此外,適當放寬因出售資產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解決期限;擴大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相關規定豁免適用範圍;取消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的部分限制性規定;刪減資產評估相關核查和披露要求等。

  同時,明晰監管標準,做規則“尺度”,提升適用效能。提出明確自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相關要求;明確新增關聯人存續交易豁免適用要求;明確委託或者受託銷售的相關規定;明確放棄權利事項的適用標準;明確交易監管約束機制等。

  關於累計披露原則,深交所明確,上市公司交易或關聯交易事項因適用連續十二個月累計計算原則達到披露標準的,可以僅將本次交易或關聯交易事項按照相關要求披露,並在公告中簡要説明前期累計未達到披露標準的交易或關聯交易事項。(中新經緯APP)

  作者:張澍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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