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健網農虛增營收等4宗違法遭罰 主辦券商為東北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網站於7月31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顯示,經查明,廈門中健網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健網農”,836875,股票名稱“ST中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

  2017年12月18日,中健網農子公司廈門回車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健網農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莊錦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回車健公司向莊錦明購置部分房產,金額合計2237.88萬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8.61%。中健網農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時審議並披露該項非日常性關聯交易。

  二、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

  2017年4月18日,中健網農、莊錦明和南海成長精選(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訂股份回購協議,約定由中健網農、莊錦明回購南海成長持有的中健網農15.48%股份,回購價款6067.95萬元。中健網農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披露該事項。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中健網農通過其控制的公司員工賬户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中健網農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涉及金額5.86億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90.01%,截至2016年12月31日,莊錦明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2425.03萬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中健網農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涉及金額6.19億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38.37%,截至2017年12月31日,莊錦明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2425.03萬元。中健網農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也未在臨時報告、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中披露。

  四、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2016年至2017年,中健網農及其子公司廈門中健農產品供應鏈有限公司與廣東新又好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等企業發生委託採購業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上述業務應按淨額法確認收入,但公司以總額法確認,導致中健網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6億元、營業成本1.06億元;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4368.11萬元、營業成本4368.11萬元。2016年,中健網農子公司廈門綠色萬山農業有限公司通過虛構部分客户現金回款、變造送貨單等方式,虛增2016年度營業收入1170.11萬元、營業成本1085.83萬元。以上兩項,合計導致中健網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17億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47%,虛增營業成本1.17億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成本的15.46%;2017年度虛增營業收入4368.11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61%,虛增營業成本4368.11萬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成本的8.25%。

  中健網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莊錦明時任中健網農董事長兼總經理,為中健網農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健網農及回車健公司、廈門中健、廈門萬山等子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股份回購協議、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及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秀芝於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擔任中健網農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及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冉昕於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知悉並參與回車健公司向莊錦明購置房產、涉案股份回購協議前期洽談等相關事項,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謝歡於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知悉並參與回車健公司向莊錦明購置房產事項,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凱於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知悉並參與涉案股份回購協議洽談、簽署等事宜,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中健網農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莊錦明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王秀芝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黃冉昕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對謝歡、劉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健網農成立於2001年10月30日,註冊資本1.26億人民幣,當事人莊錦明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持股比例72.35%,王秀芝為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公司於2016年4月26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中健網農於2018年5月11日發佈的《關於變更主辦券商公告》顯示,鑑於公司戰略發展需要,經與國金證券充分溝通及友好協商,雙方決定解除督導協議,並就終止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於2018年4月4日與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北證券”,000686.SZ)簽署了附生效條件的《廈門中健網農股份有限公司與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續督導協議書》,自2018年5月11日起,由東北證券擔任公司主辦券商並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規定: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保證交易公平、公允,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發生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眾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4號

  當事人:廈門中健網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健網農),住所:福建省廈門火炬高新區。

  莊錦明,男,1974年6月出生,時任中健網農董事長、總經理,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

  王秀芝,女,1984年9月出生,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任中健網農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住址: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

  黃冉昕,女,1979年5月出生,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

  謝歡,女,1984年4月出生,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住址: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

  劉凱,男,1982年6月出生,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健網農信息披露違法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部分當事人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健網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

  2017年12月18日,中健網農子公司廈門回車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回車健)與中健網農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莊錦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回車健向莊錦明購置部分房產,金額合計2237.88萬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8.61%。中健網農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及時審議並披露該項非日常性關聯交易。

  二、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

  2017年4月18日,中健網農、莊錦明和南海成長精選(天津)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南海成長)簽訂股份回購協議,約定由中健網農、莊錦明回購南海成長持有的中健網農15.48%股份,回購價款6067.95萬元。中健網農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披露該事項。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中健網農通過其控制的公司員工賬户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中健網農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涉及金額586,013,770.61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90.01%,截至2016年12月31日,莊錦明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24,250,274.8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中健網農與莊錦明發生資金往來,涉及金額619,462,508.98元,佔中健網農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38.37%,截至2017年12月31日,莊錦明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24,250,295.70元。中健網農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也未在臨時報告、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中披露。

  四、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

  2016年至2017年,中健網農及其子公司廈門中健農產品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健)與廣東新又好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等企業發生委託採購業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上述業務應按淨額法確認收入,但公司以總額法確認,導致中健網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5,756,763.90元、營業成本105,756,763.90元;2017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43,681,144.67元、營業成本43,681,144.67元。

  2016年,中健網農子公司廈門綠色萬山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萬山)通過虛構部分客户現金回款、變造送貨單等方式,虛增2016年度營業收入11,701,119.62元、營業成本10,858,328.72元。

  以上兩項,合計導致中健網農2016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17,457,883.52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47%,虛增營業成本116,615,092.62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成本的15.46%;2017年度虛增營業收入43,681,144.67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61%,虛增營業成本43,681,144.67元,佔當期披露營業成本的8.25%。

  上述違法事實,有中健網農相關定期報告、臨時公告,相關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相關工商登記檔案,相關合同、協議,記賬憑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司情況説明,相關銀行賬户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健網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之規定,構成《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莊錦明時任中健網農董事長兼總經理,為中健網農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主持中健網農及回車健、廈門中健、廈門萬山等子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是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股份回購協議、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及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王秀芝於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2015年7月至2019年7月擔任中健網農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及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黃冉昕於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知悉並參與回車健向莊錦明購置房產、涉案股份回購協議前期洽談等相關事項,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謝歡於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知悉並參與回車健向莊錦明購置房產事項,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非日常性關聯交易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凱於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知悉並參與涉案股份回購協議洽談、簽署等事宜,為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股份回購協議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中健網農、莊錦明、王秀芝、黃冉昕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當事人劉凱要求陳述申辯、聽證,當事人謝歡未要求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中健網農、莊錦明、王秀芝、黃冉昕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中健網農自新三板掛牌以來並未公開募集資金,主觀及客觀上並未損害投資者利益。新三板企業處於一個不規範到規範的發展階段,企業在這個階段勢必存在一定的不規範。第二,中健網農及莊錦明、王秀芝、黃冉昕等人積極配合調查,本案處罰幅度過重,公司及相關個人缺乏支付高額罰款的能力。第三,王秀芝提出,公司定期報告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問題,系因其對收入確認標準理解有誤,公司歷來如此確認,其並無違法惡意,也未因虛增收入獲得非法收益,且自2016年6月開始,其一直在休產假,並未參與企業的實際經營,對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並不知情。第四,黃冉昕提出,其在2017年4月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會秘書一職,此前無該職位的從業經驗,也無法律、財務知識背景,任職期間其僅為掛名董事會秘書,對該職位的職責並無清晰認識,對相應法律法規也不瞭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均由證券事務代表完成,其並不知悉涉案股份回購協議正式簽署情況。

  經複核,我局對王秀芝、黃冉昕申辯意見中的部分內容予以採納,並作相應調整。對王秀芝、黃冉昕其他申辯意見及中健網農、莊錦明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具體如下:第一,股份轉讓系統市場的包容性並不包括對違法行為的包容,對股份轉讓系統市場放寬准入限制不等於放鬆監管。第二,掛牌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王秀芝、黃冉昕提出的對法律、會計準則相關規定不清楚、無相關從業經驗、無違法惡意、無非法收益以及缺乏支付能力等申辯事由均非法定責任減免事由。第三,王秀芝提出的其對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不知情的申辯意見,與其在調查詢問筆錄中有關陳述相矛盾,且其未能提供進一步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採信。

  當事人劉凱及其代理人在聽證、申辯意見中提出:第一,其在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時與中健網農溝通並不順暢,無法獲得中健網農經營情況的具體細節信息,所能產生的影響和所能採取的行動有限。第二,其作為外部董事,並非涉案回購協議信息披露義務人,且其已在職責和能力範圍內,多次口頭提醒莊錦明、中健網農披露股份回購協議事項,已經履行了忠實勤勉義務。由中健網農、莊錦明出具的《關於劉凱涉嫌廈門中健網農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案的情況説明》(以下簡稱《説明》)可以證明。第三,其擔任中健網農董事本身屬於職務行為,並非個人行為,董事席位實際上歸屬於投資機構南海成長,且其在中健網農未按規定披露回購事項上不存在主觀故意,也履行了口頭通知義務,因此不存在任何過錯,請求免予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劉凱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劉凱知悉並參與了涉案股份回購協議洽談、簽署事宜,其即便存在與中健網農溝通不暢的情況,該等情況也不會構成其依法履行董事勤勉、忠實義務的實質性障礙。第二,《説明》不足以證明劉凱已勤勉盡責。其一,《説明》形成於本案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後,當事人已清楚知悉自身行為可能負擔的不利法律後果,在此情形下提供的證言顯然不具有説服力。其二,《説明》系由中健網農、莊錦明提供,而中健網農、莊錦明均與本案存在利益關聯,且與劉凱及其所在投資機構存在直接利益關聯,在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説明》的證明效力存疑。其三,即便《説明》記載內容屬實,劉凱在知悉並參與涉案股份回購協議簽署事項的情況下,僅有口頭提醒,而沒有采取進一步積極有效的舉措督促公司依法披露,也不足以證明其已盡到忠實勤勉義務,因此我局對其已勤勉盡責、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存在任何過錯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第三,不可否認,不同類型的董事接觸公司信息的程度有所不同,內部董事掌握的信息和對公司的瞭解往往多於外部董事,投資機構委派董事在獨立性方面也要弱於一般董事,但是不能據此否定外部董事、委派董事在保證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方面的法定職責,且我局在確定處罰幅度時已充分考慮了該因素。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1.對中健網農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莊錦明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王秀芝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4.對黃冉昕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5.對謝歡、劉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明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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