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管理暫行規定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7日訊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切實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管理暫行規定》。

  《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管理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央金融企業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以及國家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

  第三條 按照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調整的原則,財政部對中央金融企業名錄進行管理。

  第四條 列入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的金融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央管理領導人員的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中管金融企業)。

  (二)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制度,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納入國有企業經營預算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中管金融企業自然列入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符合第四條第二款條件的金融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向財政部提出列入名錄的申請,並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財政部將結合企業實質性的產權關係、控制關係、管理關係、執行中央金融企業有關制度的程度、行業代表性、資產規模等因素,進行審核確定。

  第六條 金融企業因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清算等行為,發生產權關係變動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提供相關材料,財政部將結合變動前後實質性的管理關係,調整名錄。

  第七條 對於因產權關係變動、經營範圍調整等原因不宜納入的企業,財政部按程序及時予以調整退出。

  第八條 確定列入和退出中央金融企業名錄的企業名單,在財政部官網公佈。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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