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消費金融正在成為一個快速膨脹的巨無霸,2019年互聯網金融放貸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這個龐然大物背後的資金來源就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環。目前市面上常見互聯網消費金融資金合作模式的形成,本質來源於2017年《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這份141號文件。
其中重要的一條:“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將市場上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主體基本確定為商業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上述所有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時都需要遵守141號中設立的共性監管要求,其中前三類機構需要遵守《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則根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由各地的金融辦進行屬地監管,各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異但並不會很大。
在強監管下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面臨嚴峻的業務資金獲取挑戰,除小額貸款公司外,上述三類牌照直接歸銀保監會監管,新申請非常困難,設立後運營成本極高。
141號文件雖然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資質,但是也限定小貸公司的放貸資金來源,過去通過資產證券化加槓桿的套路無法繼續,持續增加註冊資本也不太可能。
141號文件作為一個顯著分水嶺,在此之前各大互聯網公司積極參股或控股各類金融牌照,一心孕育着金融帝國;在此之後不約而同地給自己貼上去金融和金融科技的標籤,一夜之間由Fintech全部變為Techfin。所以對於一家互聯網信消費金融平台,主要的放貸資金來源就是體系內的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體系外的金融機構合作。
對於體系內的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目前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另外可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融入資金,不過需要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淨額的槓桿率應該在1.5倍-3倍。
通過與體系外的金融機構合作,可以獲得很多益處,比如較高的資金槓桿率、較低的資金成本、資產表外利潤表內等。與金融機構合作資金模式一般分為聯合貸和助貸兩種,再根據是否引入擔保或保險公司,分為聯合貸模式、聯合貸 擔保/保險模式、聯合貸模式、助貸模式、助貸 擔保/保險模式四種模式。
1. 聯合貸模式
指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與合作金融機構基於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由金融機構提供主要資金,信貸平台提供小部分資金,出現風險後雙方共同承擔。一般常見的出資比例是10:90、1:99。
這種模式的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如下:
(1)借款人通過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獲取信貸產品信息,提交借款申請;
(2)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對用户進行授信評估,將評估結果反饋給借款人;
(3)通過資金路由機制將授信的用户進行分發,分發給聯合貸資金方;
(4)出資雙方共同確定客户篩選標準,聯合風控篩選出目標客户並進行聯合授信;
(5)借款人與所有出資方簽署借款協議;
(6)歸集放款資金到資金商户,併發送放款指令;
(7)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8)按出資比例結算回款至所有出資方商户;
(9)提現資金到對應銀行賬户;
(10) 金融機構與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進行每日對賬處理;
(11)與金融機構進行導流服務費的結算。
2. 聯合貸 擔保/保險模式
在上述的聯合貸模式基礎上,再引入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一般是將用户收益的一部分來購買保險公司的履約保證保險或者引入擔保公司提供一般保證,比如用户利息的3%。這種模式下的好處是更好地將壞賬出表,壞處是對於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會損失一部分導流收益。
這種模式的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如下:
(2)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對用户進行授信評估,將評估結果反饋給借款人;
(3)通過資金路由機制將授信的用户進行分發,分發給聯合貸資金方;
(4)出資雙方共同確定客户篩選標準,聯合風控篩選出目標客户並進行聯合授信;
(5)借款人與所有出資方簽署借款協議;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
(6)提供借款合同信息及用户信息給到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7)歸集放款資金到資金商户,併發送放款指令;
(8)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9)結算回款至所有出資方商户和擔保/保險資金商户;
(10)提現資金到對應銀行賬户;
(11) 金融機構與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進行每日對賬處理;
(12)與金融機構進行導流服務費的結算;
(13)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履行義務,按照要求進行逾期回購或者賠償。
3. 助貸模式
通過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渠道獲取符合金融機構標準的借款人並傳輸,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進行全方位風險識別與評估後,放款至借款人指定賬户或委託信貸平台放款的業務模式。
(2)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對用户進行授信評估,將評估結果反饋給借款人;
(3)通過資金路由機制將授信的用户進行分發,分發給助貸資金方;
(4)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進行風險識別與評估。
(5)借款人與出資方簽署借款協議;
(6)金融機構直接調用資金商户進行放款;
(7)金融機構委託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進行放款,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調用資金商户進行放款;
(8)資金商户放款給到借款人的銀行賬户;
(9)用户還款歸集至資金商户;
(10)結算回款至體系外金融機構;
(11)金融機構與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進行每日對賬處理;
(12)與金融機構進行導流服務費的結算。
4. 助貸 擔保/保險模式
在上述的助貸模式基礎上,再引入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金融機構收取固定收益,剩餘收益來購買保險公司的履約保證保險或者引入擔保公司提供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比如用户一筆合同借款利率為16%,7%給到金融機構作為固定收益,剩餘的9%給到保險公司或者擔保公司。
當發生約定情形時,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向金融機構進行代償,一般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會為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提供反擔保。
(2)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對用户進行授信評估,將評估結果反饋給借款人;
(3)通過資金路由機制將授信的用户進行分發,分發給助貸資金方;
(4)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進行風險識別與評估。
(5)借款人與出資方簽署借款協議;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
(6)提供借款合同信息及用户信息給到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7)歸集放款資金到資金商户,併發送放款指令;
(8)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9)用户還款歸集至資金商户;
(10)結算回款至金額機構和擔保/保險資金商户;
(11)金融機構與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進行每日對賬處理;
(12)金融機構收取固定資金成本,超額利息收益歸屬到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擔保公司/保險公司扣除通道費後返還給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