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7日訊 深圳證券交易所今日公佈的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32號)顯示,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股份”,000851.SZ)於2020年1月31日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5100萬元至7600萬元。
公司4月28日與《2019年年度報告》同時披露的《2019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向下修正為2311.65萬元,與《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數額一致,與《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範圍下限相差2788.35萬元。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11.3.3條的規定。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希望高鴻股份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高鴻股份成立於1994年1月20日,註冊資本9.08億元,於1998年6月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付景林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16億股,持股比例12.81%,該公司為中國信息通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高鴻股份於2020年1月31日披露的《2019年度業績預告》公告顯示,公司預計2019年歸母淨利潤實現5100萬元至7600萬元,同比增長50.16%至123.76%,上年同期3396.49萬元。
高鴻股份於2020年4月28日披露的《2019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顯示,公司實際2019年歸母淨利潤實現2311.65萬元,同比降低31.94%,發生差異的主要原因系期後事項檢查中發現部分客户存在償債能力存在明顯下降的情況以及2019年對部分欠款的客户訴訟雖勝訴但2020年一季度欠款的客户無實際執行能力,公司為此調整了預期信用損失和資產減值損失,導致公司預期信用損失較業績預告時增加1064萬元,資產減值損失較業績預告時增加2850萬元。
高鴻股份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實現營收114.10億元,同比增長23.15%;歸母淨利潤實現2311.65萬元,同比減少31.94%;扣非淨利潤實現-2.51億元,同比減少2917.5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實現-7.74億元,同比減少66.57%。報告期內公司資產減值損失4783.34萬元,其中存貨跌價損失4001.40萬元,無形資產減值損失354.93萬元,商譽減值損失427.01萬元。報告期內公司信用減值損失8330.49萬元,其中應收賬款壞賬損失7909.75萬元,應收票據壞賬損失13.20萬元,其他應收款壞賬損失407.54萬元。
2019年12月11日,高鴻股份因信息披露不及時、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問題而受到證監會貴州監管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010號)。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3.3條規定: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因追溯調整導致最近連續兩年以上虧損的,應當於其後披露的首個半年度報告和三季度報告中分別對前三季度和全年盈虧情況進行預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0〕第32號
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5,100萬元至7,600萬元。你公司4月28日與《2019年年度報告》同時披露的《2019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9年度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向下修正為2,311.65萬元,與《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數額一致,與《2019年度業績預告》預計範圍下限相差2,788.35萬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第11.3.3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