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7號顯示,經查,青島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彩科技,838039.OC,已停牌)未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呂明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光彩科技及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青島證監局決定對光彩及上述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光彩科技於2006年6月7日在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呂明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於2016年8月9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時主辦券商為華福證券,現已更換為首創證券。
2018年8月9日,仁城國際公告稱,經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並經核准,公司證券簡稱自2018年8月10日由“仁誠國際”變更為“光彩科技”。公司名稱自2018年8月10日由“青島仁誠國際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青島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838039”保持不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2018年6月5日,仁城國際公告稱,通過與華福證券充分溝通及友好協商,雙方決定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並於2018年5月15日與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首創證券”)簽署了持續督導協議,由首創證券擔任公司的承接主辦券商並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2020年4月30日,光彩科技公告稱,因審計進場較晚,截止到目前為止,審計工作尚未完成,故公司無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做好掛牌公司等2019年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6日開市起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停牌。
相關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三個月、第九個月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掛牌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責令公開説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青島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7號
青島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明:
經查,青島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未在2019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呂明作為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公司及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1號)第二十一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