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為支持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有效防範風險,根據《關於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銀保監會於近日發佈了《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共17條,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與期限,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二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三是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槓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四是強化操作、技術、合規風險管控。五是明確監督管理和報告有關事項。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由原來的36條增加為37條。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二是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根據風險特徵的差異,分別設定保險公司委託參與和自行參與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槓桿率要求。四是嚴控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和利益輸送等行為。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託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三是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發佈,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同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信息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12893&itemId;=928&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