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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宏源新疆一員工收警示函 銷售基金違規承諾盈虧

由 公西成化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6月8日發佈新疆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顯示,經查,王玲玲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石河子北四路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違規對投資者做出盈虧承諾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王玲玲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王玲玲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天眼查資料顯示,2010年1月13日公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同意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友誼路證券營業部石河子證券服務部規範為證券營業部,核准營業部名稱為“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證券營業部”。2015年3月13日,公司名稱由“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證券營業部”變更為“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證券營業部”。當事人王玲玲2018年12月1日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登記註冊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並已於2019年12月31日登記離職註銷。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玲玲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玲玲:

  經查,你在申萬宏源西部證券石河子北四路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違規對投資者做出盈虧承諾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