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辦理出院手續對一般患者來説很容易,但曾被司法鑑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為,卻為此花了將近5年的時間。
徐為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復院(以下簡稱“青春康復院”)住了15年。從2012年開始,自我感覺“病情沒有反覆”的徐為,開始嘗試出院,沒想到卻屢屢受阻。2013年5月6日,徐為以“侵犯人身自由”為名起訴自己的監護人和青春康復院,並要求出院。這是我國《精神衞生法》正式施行後,依據該法起訴到法院的首起案件,曾被媒體稱為“精神衞生法第一案”。但徐為一審二審皆敗訴,再審申請也被駁回。
直到今年7月6日,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向徐為作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意見,這才讓事情出現了轉機。近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徐為的辯護律師楊衞華處得知,目前徐為已被准許自行辦理出院手續。8月3日,徐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出院後想先解決自己的生活問題。
被以“未經監護人同意”為由拒絕出院
徐為提起訴訟是在2013年5月1日《精神衞生法》出台後不久。該法明確規定,精神障礙者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即起訴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個人。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顯示,2000年,在澳大利亞打工的徐為因體檢問題被遣送回國。徐為不滿澳大利亞方面的決定,回國之後四處維權。2003年,徐為因瑣事與父親發生爭執,指甲劃傷了父親的臉,最終被送入青春康復院,並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
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徐為多次表示,經過治療精神狀況已經穩定,自己能夠出院。而青春康復院方面堅持稱,徐為要出院必須得到其監護人徐興的同意——2008年,父親去世後,其所在居委會指定徐為的大哥徐興為監護人。
徐興卻一直不同意。2013年5月6日,徐為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訴徐興和青春康復院。
徐為試圖通過司法途徑使自己合理合法地出院,但均以失敗告終。實際上,按照青春康復院方面的説法,只要徐興同意,康復院就答應放人。然而在一次康復院組織的協調會上,徐興當眾表示:“他最好不要出來。”
2015年,在最終判決前,法院走訪了徐興、徐為生母、徐為二哥以及其所在居委會的幹部,由於後3者均表示無力在徐為出院後進行“監護”,承擔不了監護人的責任,徐為只能在眾人的“安排”下繼續住院。
“經司法鑑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法院不支持徐為訴求的主要依據。實際上,《精神衞生法》第44條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但原審法院認為,徐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屬於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出院需徵得監護人同意。
2015年4月14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徐為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也被駁回。
“你不能因為一個人不是自願住院,就説他不能自願出院吧?”徐為辯護人律師楊衞華曾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這種認定並不妥當。
司法鑑定中心認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直到今年7月30日,律師楊衞華在微博發佈消息稱,司法鑑定已經通過了對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經友好溝通青春康復院同意徐為自行辦理出院手續,但代理律師必須到場”。
律師提供的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上載明,“被鑑定人徐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緩解,應評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楊衞華告訴記者,司法鑑定是在3個月前進行的。他在7月初就拿到了這份鑑定結果,隨後與青春康復院溝通。“醫院已經完全同意他出院,只要他申請就可以了。”楊衞華説。
8月3日,青春康復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徐為目前還在康復院,但是否能自行辦理出院,該工作人員稱“要問徐為自己”。
徐為回覆記者稱,他已經開始着手準備辦理出院手續。他説,自己兩個星期前收到了鑑定結果,當時心裏比較平靜,“只不過是遲來的正義而已”。
對於未來,徐為坦言自己對院外的情況不瞭解,想“先把生活問題解決再説”。
多方曾嘗試各種途徑幫其出院
此前,為了出院,徐為和楊衞華想過不止一個解決辦法。
第一次敗訴後,徐為上訴,認為通過治療自己的精神疾病已康復,無需繼續住院治療,並且有能力自行辦理出院手續。
案件被公開後,來自廣東的志願者李世傑也一直給徐為以支持。據媒體報道,他先後向上海法院寄了6封信,請求為徐為立案,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
即便如此,這個“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請求還是沒能獲得法院支持。2015年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為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駁回了上訴。
但這場“出院”行動沒有因此停止。2016年,徐為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年7月,法院以“未提供本院宣告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為由不予立案。
2016年12月底,徐為重新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其大哥徐興的監護權。楊衞華的想法是,讓同意徐為出院的徐母替換徐興成為新的監護人,進而以徐母的名義讓徐為出院。
按照審理程序要求,徐為需要重新鑑定其民事行為能力。
徐為在2012年、2014年已經做過兩次司法鑑定,分別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訴訟行為能力”,鑑定結果沒有明確認定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本次再次鑑定,律師楊衞華原本並不報以希望。令楊衞華意外的是,這一次,司法鑑定認定徐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月底,徐為撤銷了原申請撤銷徐興監護權的案子,重新向法院申請宣告徐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楊衞華表示,目前該案已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受理。
“實際上這是對徐為最好的結果。”此案的另一位辯護律師黃雪濤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推翻了之前對徐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使其獲得了“自由”的資格。
徐為説,等手頭的事情處理完後,他就離開青春康復院,“大概一兩個星期後”。
(文中徐為、徐興為化名)
責任編輯:李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