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從章瑩穎案嫌犯會否被判死刑談美國司法制度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娛樂

  章瑩穎的家人與律師前往聯邦法院第二次聽證會現場 (圖源:新華網)

  據美國司法部網站12日消息稱,美國聯邦大陪審團12日正式起訴布倫特·克里斯滕森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對克里斯滕森的傳訊日期將由厄本那市的美國法庭書記員安排,原定於7月14日舉行的預審聽證被取消。

  美國聯邦大陪審團對克里斯滕森的起訴書 (圖源:央視新聞客户端)

  起訴書宣稱克里斯滕森於6月9日綁架並持有章瑩穎。他使用兩個州際貿易的工具,一部移動電話和一輛土星阿斯特拉汽車,犯下並助長了罪行。起訴書稱,如果證明有罪,對綁架的最高懲罰是終生監禁。

  據The News-Gazette報道,FBI假定章瑩穎已死亡,儘管以伊利諾伊斯州首府斯普林菲爾德市為基地的FBI發言人Brad Ware稱,“這個案件正在進行,並且會繼續下去,直到我們找到章女士”。

  UIUC校區警察Fiesta稱校區仍有一些地點沒有被攝像頭覆蓋,他們會每年增加200個左右的攝像頭以增加監控範圍。

  在美國,判定一個人有罪並不容易。即使判定有罪,在量刑上宣判公眾期望的“應有的處罰”似乎也很難。

  據BBC中文網7月10日報道,伊利諾伊州在2011年成為全美第16個廢除死刑的州,但有別於其他大多刑事案件,目前該案正在聯邦法院接受審理,而非伊利諾伊州法院。

  也就是説,若此案件在州法院審理,根據伊利諾伊州法律,不論罪犯是否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其面臨的最高的刑罰都將會是終生監禁。而在聯邦法律下,其面臨的最高刑罰是死刑。若被害人沒有死亡,則其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終生監禁。

  對此次美國聯邦大陪審團的審判,嫌犯的律師安東尼·布魯諾稱,一個公正的審判很關鍵,因為這一案件意味着他們當事人的生死。“如果他們能證明克里斯滕森對她(章瑩穎)的失蹤有責任,綁架致死,那麼可能的懲罰將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據BBC報道,在美國,刑事案件大多由州法院審理。少數涉及到"聯邦問題"的刑事案件會由聯邦法院審理。而綁架罪是一種特別的刑事案件。它既可以是聯邦刑事犯罪,也可以是州刑事犯罪。

  《聯邦綁架法》規定,當罪犯沒有在24小時內釋放被害人,被害人將被自動認為已被罪犯帶出本州邊界。聯邦法院在此情況下可認定案件為聯邦刑事案件,並有權審理。目前,章瑩穎已經失蹤超過一個月。因此美國聯邦法有權審理此案件。

  不論是在州法院還是聯邦法院,關於嫌疑人是否有罪將在案件審理完成後由陪審團做出認定。陪審團必須摒除媒體報道和社會輿論對自身判斷的影響,公正地做出對於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決定。最終的量刑不會考慮案件的社會衝擊。儘管目前華人社區要求嚴懲兇手,但這樣的訴求並不會對案件審理有實質影響。

  以下是哈佛大學博客上公開發表的美國法院體系摘錄,該文從聯邦法院的職能和程序的角度闡釋了美國的司法制度,有助於我們理解美國聯邦法院是怎麼判案的:

  美國法院體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與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不同,事實上,美國擁有52個法院系統——50個州每州一個,還有一個是哥倫比亞特區,再加上一個聯邦法院系統——它們都是相似的。美國州的法院系統是依據各州的憲法而確立的。聯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們是相對獨立的法院系統,聯邦法院起源的依據是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授權。

  聯邦法院體系

  聯邦法院體系模式基本上由三個序列組成(1)美國聯邦大區法院(擁有普遍管轄權的初審法院)和各種各樣的有限管轄權的法院;(2)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仲裁法院)和(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與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選舉產生不同,聯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由參議院批准。所有的聯邦法官都是終身制(這是由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他們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終身”所規定的)。

  a、美國聯邦區法院

  在聯邦法院的體系中,與享有普遍管轄權的州初審法院相當的是地區法院。每個州至少有一個聯邦的地區法院。地區法院的數目在不同的時期不盡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數量的變化,還有待處理案件的數量。迄今為止和,聯邦地區法院共有94個。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審理涉及聯邦事務的案件,例如聯邦刑事犯罪和執行聯邦法律的事項。大部分的聯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聯邦財產的刑事犯罪。例如,綁架兒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聯邦刑事犯罪,即便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個州的。聯邦對於綁架罪的管轄是根據受害者跨州或跨國界以及制定法規定的在受害人成為人質24小時之後仍沒有被釋放的這個反駁性假設來推定的,這個人已經被轉運到他州或者外國領地。

  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來自於不同的州或國家,那麼即使這個案件可以根據州的法律來主張權利,它仍有可以訴諸聯邦法院來予以解決。當原告來自於一個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當事人一方是外國國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國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國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轄的問題。多元管轄的案件中,當事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得低於75000美元。

  另外,還有一些法院擁有特別或有限的司法管轄權,例如破產法院。

  b、聯邦上訴法院

  在美國聯邦法院體系中,一共有13個聯邦上訴法院——也叫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它包括12個巡迴去和1個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哥倫比亞特區。這些法院負責審理其所在的巡迴司法管轄區內的聯邦法院的上訴案件。第十三個巡迴審判區的上訴法院叫做聯邦巡迴法院,對於某些類型的案件,例如涉及專利權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國聯邦政府為被告的案件,擁有國家上訴管轄權。這類法院也審理特別法院的上訴案(如美國聯邦索賠法院和美國聯邦國家貿易法院)和聯邦行政機構的判決引發的索賠案。

  c、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法院的三級體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級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聯邦只有一個最高法院。聯邦系統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認為是低於最高法院的法院組織。國會認為必要時有權創設較低級的法院。國會創設的較低級的法院包括體系模式中的第二級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還有地區法院和具有有限管轄權和特別管轄權的其他法院。

  美國聯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組成。雖然最高法院只對幾類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審管轄權(例如,在州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律爭議中,或者案件涉及兩個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審查任何已經由聯邦上訴法院做出判決的案件,它也同樣有權受理經由州法院判決生效的上訴案件。

  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當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級法院發出的訴訟文件移送命令書(調案複審令)。調案複審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級法院移送案件的記錄用以審查的命令狀。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則一般不會發布調案複審令。這個被稱作四人規則。最高法院是否發佈調案複審令,全憑它的自由裁量。最高法院不必一定發佈調案令,大部分的調案複審訴請都被拒絕了。(每年最高法院都會接到幾千個案子,然而,經受理的卻不到一百件。)這個拒絕並不是表示這個案件有價值與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對下級法院意見的認同。當最高法院拒絕對一個案件進行復審的時候,產生的實際結果是同意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這個判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具有約束力的。(整理/劉思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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