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海寧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3月16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這是我國廣播電視領域首部行業基本法。徵求意見稿亮點之一是,明確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相關節目傳播將受到限制。(3月17日《北京青年報》)
上述徵求意見稿中提到的“主創人員”,顯然包括主持人、導演、演員、歌手等人員。這些年來,不少演藝人員因為吸毒、嫖娼等行為違反道德法律而被輿論統稱為“劣跡藝人”。劣跡藝人作為社會公眾人物,本該成為遵紀守法的榜樣,卻不愛惜自己的羽毛,敗壞社會風氣,給公眾起了不好示範。
早在2014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就曾發出通知,規定“凡是有劣跡的導演、編劇、演員等參與制作的電視劇,要慎重考慮”。此舉取得了明顯效果,一些劣跡藝人較長時間“消失”在公眾視野。不過,仍有一些演藝人員繼續挑戰道德法律底線。從行業協會到有關部門,對劣跡藝人進一步採取了相關措施。
今年2月,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演藝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立正守身,以身作則;不得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對於違反從業規範的人員,還規定了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為防止劣跡藝人藉助網絡直播活動復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去年11月印發的《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不為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這些措施無疑都對劣跡藝人形成了威懾力,演藝人員一旦違法失德,將很難復出撈名取利。
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國家法律明確限制劣跡藝人復出。雖然現行《電影產業促進法》規定,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堅持德藝雙馨,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具有倡導意義,但沒有直接規定劣跡藝人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而上述徵求意見稿作為我國廣播電視領域首部行業基本法,特別載明主創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相關節目傳播將受到限制。這是我國在法律層面第一次擬對劣跡藝人公開活動設限,具有重要意義。劣跡藝人涉及的相關節目一旦受到法律限制,劣跡藝人將更不可能有復出機會。
演藝人員主要是依賴曝光率和作品來打造個人影響力,其中,廣播電視是重要渠道。從文娛新聞到綜藝節目再到影視劇等,都是演藝人員展示自我、樹立口碑的重要途徑。當廣播電視依法設限,劣跡藝人要想復出比以往更難。有了法律的威懾力,演藝人員就不敢去觸碰道德法律底線。
相比以前的行業自律規定和部門文件規定,上述法律更有權威性和威懾力。徵求意見稿成為正式法律後,劣跡藝人不僅復出受到限制,其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還有相應處罰措施。此外,劣跡藝人一旦形象受損、復出受限,還要面臨市場懲罰,向節目組、代言品牌支付違約金。
要指出的是,包括劣跡藝人在內的存在違規行為的主創人員,其相關節目傳播受到限制,在限制時間、範圍等方面也要更加明確,最好是根據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程度,設定不同的限制時間乃至永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