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須為主播偷逃税行為戴上“緊箍”

  11月22日,據國家税務總局浙江省税務局網站消息,杭州市税務部門發現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兩名網絡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對二人依法追繳税款,分別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6555.31萬元和2767.25萬元。

  隨後,兩位網絡主播在微博發佈《致歉信》稱,完全接受相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並將及時繳納税款和罰款。她們稱,將暫停直播,進行規範和整頓。

  税務部門此次對兩名網絡主播偷逃税款行為進行嚴肅處罰,釋放了哪些信號?如何不讓網絡直播等新興行業成為偷逃税收的避風港?對此,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學學者、律師指出,對網絡直播等税收“灰色地帶”的治理刻不容緩,要加大違法成本,給偷逃税行為戴上“緊箍”,讓網絡主播的偷逃税行為無處遁形。

  “網絡主播作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具有很強的社會效應。良好的税收徵納關係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完善和監督,另一方面也需依賴良好的納税遵從度和誠信納税的社會氛圍。”西南政法大學中國市場經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聰教授認為,網絡主播的偷税漏税行為影響個人納税信用和社會信譽,不利於在社會形成“納税光榮”的良好風尚。

  胡元聰教授表示,税務機關此次的執法行為反映了我國税務機關正在着力構建《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中要求的“無風險不打擾、有違法要追究、全過程強智控”的税務執法新體系,也體現了我國在嚴厲打擊、取締非法收入,紮實推進共同富裕所作的努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成正比的,作為網絡主播,在享受這份工作帶來的高收入、高關注度的流量紅利時,依法繳納税款是其應盡義務。在這個事件中,對偷逃税主播進行處罰,是税務部門應有的擔當,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今年9月18日,國家税務總局辦公廳發佈通知提出,“進一步加強文娛領域從業人員日常税收管理,對明星藝人、網絡主播成立的個人工作室和企業,要輔導其依法依規建賬建制,並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申報納税”。

  2018年,税務部門依法查處明星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税問題;今年,上海市税務局依法對鄭爽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從流量明星到網絡主播,偷逃税款的現象為何屢禁屢犯?

  北京市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康地發律師分析指出,原因之一是違法成本低,即使被查出偷税漏税,但由於是初次犯罪,根據刑法規定,只要積極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可以在刑法上免責,少有網絡主播、明星藝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明星偷逃税款查處主要依靠內部人舉報,大數據分析監測作用有限,現階段對明星藝人的偷逃税款行為行業監管處於空鬆軟狀態”。

  胡元聰教授進一步剖析了導致偷逃税款現象屢禁不止的深層次原因:一些網絡名人法律意識淡薄且社會責任感欠缺;直播平台、直播公會、經紀公司等相關單位的包庇、縱容乃至勾結也使得網絡名人敢於屢屢“叫板”税收法律,其偷税漏税手段多樣化,使得税務機關難以認定。此外,數字經濟的發展日新月異,許多傳統税收制度未能迅速跟上時代潮流而無法滿足新業態、新模式、新商業中税收徵管的需要,也為一些人鋌而走險提供了“機會”。

  “直播帶貨、遊戲直播等新興產業依託互聯網的發展,其交易方式與傳統形態截然不同,更容易突破地域限制,現階段網絡税收徵管力度不足,且網絡主播收入來源眾多,平台與主播的法律關係複雜,加大了税務監管難度,成為偷税漏税的重災區。”康地發律師指出。

  “當前,網絡主播常以個人、個人工作室和公司的名義與平台合作進行直播帶貨,坑位費、佣金、打賞等收益各式各樣,致使他們的收入構成不明晰。同時,由於入職門檻低,從事網絡直播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他們對相關法律認識模糊。”劉俊海教授建議,網絡直播業務經營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在增強自身依法納税意識的同時,應加強對簽約主播的税法宣傳和輔導,並依法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税款,切實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胡元聰教授建議,應強化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税收徵管秩序。“一是針對新興產業進行制度創新,對傳統税收制度進行修正和優化,使其契合當下的税收徵管需要。例如,對直播帶貨的行業歸屬、收入性質進行明確,應當要求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時辦理税務登記等。二是針對數字經濟進行智能徵管,如在税收徵管中強化對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的應用”。

  康地發律師認為,要加大違法成本,給偷逃税行為戴上“緊箍”,刑事處罰、行政罰款、行業清退、信用徵信記錄等多管齊下,加大對文娛領域偷逃税典型案件的查處和曝光力度。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先藕潔 見習記者 韓颺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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