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短評|代言“翻車”道歉了事?明星豈能只收錢不負責

由 圖門耘 發佈於 娛樂

北京日報客户端 | 實習記者 高源

賈乃亮、傅首爾為“校園貸鼻祖”新業務站台引發的爭議未散,演員胡軍又因代言的高收益理財產品暴雷而遭到聲討,一時間明星代言各種“翻車”的老賬一樁樁被網友翻了出來。

從火鍋店到奶茶店,從在線理財到連鎖加盟,明星們憑着刷臉為五花八門的產品拓展市場,而一旦產品出了問題,後續劇情往往是:匆忙道歉,撇清關係,自稱無知,全身而退,流水線般的危機公關很溜,但讓人不禁要問:代言時為何總是“缺乏背調”?既然“確實不懂”,又憑什麼見單就接呢?

既然代言,就意味着用自己的名氣與信譽做擔保。事實上,很多公眾之所以“入坑”,就是出於對明星的信任或喜愛。賺錢時來者不拒,出事後道歉了之,以“未參與經營”為由撇得一乾二淨,於理不通,更於法難容。

對上述問題,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去年,北京也有案例判定做不實宣傳的廣告代言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規定與案例,都證明代言人具有相應法律義務。但現實問題是,很多明星代言品類早已不限於要“親試”的吃吃穿穿,如何界定“明知或應知”成為難點。此外,不少明星不再以“代言人”自居,而是以“首席體驗官”“明星推薦官”等模稜兩可的身份背書,這些都使得其在代言過程中應負的責任變得難以釐清,還需要探索更有效的機制以防渾水摸魚。

明星是公眾捧紅的,恃寵而驕無異於飲鴆止渴。希望“翻車”案例能夠警示更多明星藝人放下僥倖,別再讓大家一次次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