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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2年2月份,中牟縣刁家鄉孟某、馬某經人介紹相識。在戀愛過程中,孟某給予馬某彩禮若干。
2012年5月,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按農村風俗舉行了儀式並開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馬某離開孟某家。雙方結束同居關係後,兩人因彩禮返還事宜發生糾紛,孟某訴之中牟縣法院,要求馬某返還彩禮6萬元,馬某要求孟某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
中牟縣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決,判令馬某返還孟某彩禮2.54萬元。但馬某置若罔聞,孟某申請強制執行。經網絡查控,馬某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資產,且馬某外出一直未歸,規避執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馬某的現住地後,中牟縣法院執行局幹警趕往雁鳴湖鎮一物業小區對馬某實施了司法拘留。
其實,彩禮的給付是一個歷史傳統,現在很多地方都把這個傳統流傳了下來,我們先不討論給付彩禮是否合理,有沒有必要,今天《我顧問》和大家講解一下在什麼情況下,給出去的彩禮能不能要回來,怎麼樣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上述案例中,馬某與孟某兩人沒有登記結婚,只是按照當地的習俗舉行婚禮,這只是事實上的婚姻,但是我國自1994年2月1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承認法律上的婚姻,即登記結婚為婚姻的生效要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綜上,孟某與馬某隻是同居關係,孟某向法院起訴馬某反還彩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小編在這裏提醒一下大家,婚姻不是兒戲,一段婚姻的好壞,取決於你們的態度,需要更多的寬容與愛,既然選擇了開始,那就全心全意投入,勿忘初心!
我和我老公是同事,光是我們倆的相處,他很聽他媽媽的話,也很孝順,我就覺得咱倆可以組建屬於自己的小家庭,於是我就帶我老公去見了我爸媽,爸媽都是小鎮上的,對於這個大城市身份的女婿很是滿意,第一次見面差不多就聊了一下雙方的情況,家中都還有些什麼人,媽媽還開玩笑説我老公的媽媽的名字和她一個小學同學同名呢,還真是有緣。
後來老公也帶我去見了他的爸媽,婆婆對我十分熱情,我和老公想着既然雙方父母對我們在一起都這麼滿意,不如我們就找個時間讓雙方父母見面,也好商討一下我們的婚事。老公家為了表達誠意,就説他們在鎮上定個酒店,他們自己開車過來,我爸媽就不用坐車奔波了,我一聽感覺準婆婆説的也有道理,我就告訴了我爸媽,爸爸是欣然接受了,媽媽説他們就不是在表達誠意,有誠意的話早就把我們一大家子接到城裏了,我就安慰我媽媽説都是您老想多了。
我們在一家包廂裏,我媽和婆婆見面的第一眼就相認了,世界還真小,她們倆就是小學同學,後來婆婆隨她父母去了大城市,也就沒了聯繫,因為多年沒見,她們兩人聊得很是愉快,看着兩家的大人相處的如此融洽我和老公也就放心了。回到家後,我媽説婆家雖然住在大城市裏,但是彩禮方面,我們就看人家怎麼個表達意思了,咱家也不是什麼資產階級,大家能相互看的起就很好了,我覺得我媽説的有道理。
後來婆婆給我打來電話説是彩禮就拿12萬行不行,不要嫌他們拿的少,這一下子要結婚了,是買車又買房的,房子還要自己裝修,結婚又還要到處花錢,反正哪哪都得花錢,聽婆婆這麼一説好像也是這個道理,老公也和我説了一下,就聽他媽的 安排,我媽一聽12萬,覺得也還行吧,彩禮就定成12萬,其實我覺得彩禮錢也沒那麼講究吧。
結婚前一天晚上,家裏來了好多人,都説要陪我説説話,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啊,我就陪着他們一直聊,聊我小時候怎麼怎麼樣等等的,老公那一晚也在我家,因為怕第二天早上誤了吉時就提前來了,快十二點的時候,我累到不行,剛要眯一會兒,老公的手機響了,是婆婆發來的語音,老公輕手輕腳的走了出去,我以為他要和哪個美女偷偷摸摸的聊天不讓我知道呢,我就跟了出去。
“兒子,前面不是給了你岳母家12萬彩禮嘛,人家裝修公司打來電話了,我們裝修費還差了6萬,這房子的裝修都是安你老婆的要求做的,我和你爸現在也拿不出錢,你就找你老婆要回6萬彩禮嘛,先把錢付了,我這也不好説,你去説説。”“好吧,我去説説看。”老公和婆婆的一字一句都進了我的耳朵裏,這都還沒過門,就因為裝修費的錢居然還要來要回彩禮,哪有這樣的事。
我一動不動的坐回了牀上,“老婆,那個我和你説件事,就是咱家。”老公話都還沒説完,“12萬我都還給你,夠不夠?我看這婚咱還是別結了,省得日後翻臉,凡事都得趁早,我不嫁了。”老公説我耍性子,聽到爭吵我媽也過來了,知道事情的經過以後,“我不是我説你,你們都是大户人家,就因為這點事你媽説什麼就是什麼,日後我閨女嫁了過去不是要遭罪,不嫁了。”媽媽也是很生氣,爸爸還勸我考慮一下,難道我做出這樣的選擇不對嗎?
(速新聞記者 王國康 通訊員 周雙雁)傳統習俗中,戀愛雙方為了確立婚姻關係,男方會給女方一些錢物作為彩禮,女方接下後就是默認了親事,即便反悔也要退回彩禮。近日,沭陽法院處理了一場有關於彩禮的糾紛。
2010年年初,沭陽胡集鎮華某(女)與黃某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同年1月8日舉行訂婚儀式,黃某準備了20888元作為彩禮錢送給了華某,不料想要結婚時,華某悔婚,並不願返還黃某禮金。無奈黃某隻能起訴至法院。
2013年4月15日,法院判決華某於本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黃某禮金20888元,但華某在有經濟收入的情況下一直拒不還款。2017年5月12日,華某在庭審中辯稱:房、車才是財產,其它錢款不是財產不需申報。最終,法院判決華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