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蘇瀧因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訴,民歌保護的邊界在哪裏?

汪蘇瀧因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訴,民歌保護的邊界在哪裏?

歌手汪蘇瀧。圖/汪蘇瀧微博

據《中國知識產權報》報道,近日,繼譚維維之後,歌手汪蘇瀧也因演唱《康定情歌》被訴至法院。消息一出,網友議論紛紛,或支持維權,或持質疑態度。

近些年,隨着版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因演唱民歌引發的版權糾紛不絕於耳,多半是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或其後人對此主張版權,認為演唱者未經許可表演了這些民歌。那麼,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是否對其收集整理的民歌擁有版權?如果有,保護的邊界在哪裏?

收集還是整理應加以區分

民歌,一般來説是指在民間流傳的帶有各民族風格特色的歌曲,是每個民族勞動人民的傳統歌曲。這些歌曲沒有曲譜,沒有錄音,幾乎都不知道誰是曲作者,誰是詞作者,而是以口頭傳播,一傳十十傳百,一代傳一代地流傳。老一輩音樂家對這些流傳在民間只能以口相傳的民歌民謠做了收集(記譜)、整理(改編),使這些民歌能以曲譜的形式公之於眾,並被歌者演唱,從而極大地擴展了原來的傳播範圍。

收集,是指對民間流傳的歌曲進行的記譜工作,將民間歌手演唱的歌曲記錄成曲譜。這種情況下,記錄者只是以文字或符號記錄了別人表演的作品,在記錄中也並沒有產生新的作品,故對其記錄的作品並不享有版權。

整理,是對其收集或別人收集的民歌進行簡單修改(如果大幅度修改,可能就不是原來的民歌,而是以民歌為素材創作的新作品了),這其實是改編。民歌的版權糾紛應該都是這種情形。

毫無疑問,改編作品是受版權保護的,但保護的內容是什麼、保護的邊界在哪裏?這得從源頭理順。

汪蘇瀧因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訴,民歌保護的邊界在哪裏?

汪蘇瀧因翻唱《康定情歌》被訴至法院。圖/企查查截圖

從版權角度考察民歌的源頭

在歌曲被固定(曲譜或錄音)之前,民歌只能是一代代地以口相傳,這種流傳形式決定了歌曲內容的不固定性,無論是歌詞還是旋律都會不斷地發生變化。

以《東方紅》為例,最早是流傳在陝北地區的《麻油燈》,有兩三個歌詞不同的版本,但旋律基本相同。後來變成了《騎白馬》,歌詞版本更多,旋律也有變化。再後來,李有源套用《白馬調》的旋律填唱了《東方紅》歌詞第一段,流傳中又由詩人公木填了第二段歌詞,張松林填了第三段的詞,即現在的《東方紅》。

除歌詞以外,旋律也有變化。

最早的《麻油燈》是:

(麻油燈,亮又明……)

後來的旋律是:

(藍格盈盈的天飄來一疙瘩瘩雲……)到《白馬調》又回到最初的旋律(騎白馬,挎洋搶……)。

這些變化,恰恰反映了民歌在流傳中不斷被改編的特點,自由修改、任意演唱,任何修改者都不能阻止後人修改。即便在今天,也應該是一樣。改編者無權阻止他人的改編。

改編多少,保護多少

從版權角度觀察,民歌的改編者並沒有創作出完整的全新作品(否則也不是世代相傳的民歌了),只能對其有獨創性改編的“部分”(樂句或小節)享有版權,不能延伸至非其改編(創作)的部分,即不能對整個作品享有版權。

這就意味着,改編者不能就整個作品主張“保護作品完整權”,因為他沒有創作出整個作品。

以《康定情歌》為例:

與筆者聽到的毛雲剛老人(跑馬山溜溜調傳人)演唱的原作品(早於曲譜版本)是相同的,説明這兩句並沒有被改編。

汪蘇瀧因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訴,民歌保護的邊界在哪裏?

原告王海成、王平與被告汪蘇瀧、江蘇省廣播電視總枱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圖/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改編的部分也不一定就有版權

上面提到民歌的改編者對其有獨創性的改編的部分享有版權,這裏有個重要條件,即享有版權的改編必須是有獨創性的改編,如果改編僅僅只是與原作品不同而並不具有獨創性,這種改編也不享有版權。

前面説過,民歌的改編不可能是整體的大幅度重新創作,一旦整體都發生了變化就不是民歌了。所以,民歌改編者只能修改部分樂句或小節,以保留民歌原來的基本特點,其版權保護的邊界也只能限於其修改的樂句或小節。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即便是修改了樂句或小節,也不是改了就有版權,還要看修改的樂句和小節是否具有獨創性,而不是簡單地看與原樂句或小節是不是不同。

用版權術語來説,修改的部分與原作品對應的部分是不是脱離了“實質性相似”,如果修改的部分與原來的部分雖然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構成“實質性相似”,版權仍歸屬原作品(如果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則版權也屬於公有領域)。

討論音樂作品的“實質性相似”,就離不開音樂語言的特點。在音樂語言中,有一個重要的表達方式——變奏,對樂句進行變化,但本質上仍然是原來的主題表達。如加花變奏、裝飾音變奏、主題變奏等等。

以《花兒與少年》為例:

在上例的改編中,儘管樂句與原樂句表面不一樣,音樂表達是一樣的,是對主題進行了加花變奏。這種改編就不可能享有版權。

特約撰稿人 | 張家松(版權律師)

編輯 | 李瀟瀟、徐秋穎

實習生 | 武鑫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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