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賠償@吳京 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
來源:央視網
就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戰狼公司”)與吳京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戰狼公司賠償@吳京 經濟損失34萬元、公證費2000元,合計34.2萬元;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撤除、銷燬含有吳京肖像和姓名的產品和宣傳品;在其經營的網店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向吳京賠禮道歉。
來源:央視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71 字。
轉載請註明: 吳京起訴戰狼公司維持原判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