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肖像照片未經允許被用作商業推文配圖,周冬雨與一微信公眾號認證主體對簿公堂。
7月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開的兩則民事判決書中獲悉,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璞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璞桐服裝”)賠償周冬雨經濟損失5萬元並賠禮道歉;被告不服提起上訴,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周冬雨為知名文藝工作者,其曾出演多部電影和電視劇。被告是微信公眾號“OOAK設計師品牌概念店”的認證主體。2018年12月4日,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了題為《OOAK新品|周冬雨的衣櫥裏到底有多少頂帽子?》的文章,使用原告多張肖像。文章包含帽子等商品圖片、價格、店鋪地址、營業時間、客服微信、網店、微信二維碼等信息。
原告周冬雨訴稱,被告的上述行為旨在對其銷售的帽類商品、首飾進行宣傳推廣,系以營利為目的濫用原告肖像的行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權。被告在未經原告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在對外商業推廣宣傳過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極易使大眾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係或其他直接關係,此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並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商業代言工作,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
因此原告周冬雨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刻刪除侵權內容,停止侵權行為;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成本合理開支共計12.1萬元。
被告璞桐服裝辯稱,涉案圖片系原屬原告的工作人員(造型師、化妝師)於2018年11月與被告洽談形象拍攝和推廣合作中的一部分。涉案圖片並非網絡公開傳播照片,而是由原告工作人員單獨提供,原告並同意被告以相關產品贈送使用等方式取得相關照片的使用權與發佈權。被告並非侵權使用原告肖像,根據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無損害即無賠償,原告要求的賠償金及維權成本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圖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原告的肖像能夠清晰識別,一般社會公眾能夠將其與原告的相貌特徵相聯繫。被告發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圖,意在吸引社會公眾關注,吸引潛在客户。故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權。
同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經過合法授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告答辯意見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範圍、用途等因素酌情確定了損害賠償責任,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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