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貪官這個東西是很早就有,但是,真正的大貪是在秦漢之後才有,在此之前,貪官固然有,貪的程度還非常有限。早在《詩經》裏就有老百姓對於貪官的描寫,譬如《碩鼠》這一篇。但是,那時候的貪官在某種程度上其實不是貪官,因為他們獲得財富的主要手段其實是兩條,第一條是掠奪百姓的財產,這屬於強盜行徑;第二條是通過討好國君,獲得各種賞賜,這雖然卑鄙,卻是光明正大的“合法”行為。總的來説,在春秋之前,中國是一個周禮社會,上層統治階級普遍具備周禮的貴族氣質,貪腐的範圍和程度都是有限的。在《詩經》中對於貪官的控訴,其實更多是百姓對於自己生活狀態的吐槽。
歷史上有記載的最早的貪污行為發生在春秋時期的晉國,當時晉國的司空(國土建設部長)士蒍為晉獻公的三個兒子修建城池,結果被發現都是劣質工程,在城牆中填埋木柴垃圾等。在這個過程中,士蒍有可能貪污了部分建築材料。不過,士蒍的動機不是貪污,而是他看到這三座城池最終都可能成為叛亂的據點。
春秋期間最典型的腐敗分子也是晉國的,此人名叫羊舌鮒,是春秋著名賢人叔向的弟弟。羊舌鮒能説會道,善於買官,晉國在衞國進行軍事演習的時候,他向主帥韓起買官,當上了司馬,負責安排全軍的後勤工作。這時候,羊舌鮒向衞國人索賄,遭到正直的衞國人的拒絕。於是,羊舌鮒如同一切腐敗分子一樣,利用權力進行威脅,他下令砍光衞國的樹木以建造軍營。這下衞國人害怕了,只得行賄他。
這個腐敗分子的第一次買官和索賄獲得成功,於是繼續努力。回到晉國,他再次買官,竟然當上了代理大理,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長。所有貴族之間的訴訟都歸他管,油水多多。由於僅僅是個代理,羊舌鮒決定在代理期間趕緊撈,於是把歷史陳案都拿出來審理,吃了原告吃被告,大發其財。審理到雍子和邢侯兩家的土地爭奪案的時候,邢侯先送了禮,於是羊舌鮒判邢侯勝訴。雍子一看,決定把女兒送給羊舌鮒,羊舌鮒大喜,立馬改判雍子勝,邢侯當庭大怒,忍無可忍,殺死了腐敗分子羊舌鮒。
春秋末期,各國的貪污腐敗現象都大為增加,各國也都採取過一些反腐措施。不過,那時候的腐敗與貪污的關係不大,主要的腐敗行為是索賄受賄,而索賄受賄主要發生於訴訟、國際關係和官員職務任免上。也就是説,主要是發生在司法領域和人事領域。在春秋戰國期間,工商業受到保護,因此針對工商業的敲詐勒索並不多見。
在秦朝之前,因為採取分封制,權力分散在各諸侯國家,因此即便是有貪官,因為其權力受到限制,其腐敗的烈度和危害度都受到限度,再加上週禮教育,所以真正的大貪鉅貪沒有出現。秦漢以後,中國成為中央集權的專制國家,權力集中在中央並且缺乏牽制監督機制,於是,為大貪鉅貪竊國大盜的出現提供了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