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和之前的很多亂世都一樣,各種稀奇古怪的事情層出不窮,妓女與太監離婚真真是千古奇聞。更有意思的是,律師竟然是曹汝霖。
民國開始執行律師註冊的時侯,學法律出身的海歸曹汝霖就申請了律師證,而且他的編號是01。按着這個標準來説,中國的第一個本土律師,還就是曹汝霖了。那他是怎麼接上這麼個案子的呢?
清朝末年有個叫張靜軒的太監出宮獨居,張太監因年老體邁,身單影只,便想找房妻室。後經媒婆介紹,認識了一個名叫程月貞的妓女。程月貞的母親提出,如果張太監能夠為程月貞支付300兩銀子的身價,並幫王家償還所有的債務,就將女兒嫁給他。
張太監答應了王母的要求,程月貞便嫁給了張太監。新婚一年多,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被推翻了。清王朝一倒,本來就被嘲笑的太監,更是被處處小看。雖説從宮裏面拿出不少東西,但也在沒有成氣候的。程氏母女見老頭沒靠了,便決意要走。
主意拿定之後,程月貞母女二人便趁着張太監外出會客之機,悄悄拿着一些金銀細軟離開了。
老婆走了,張太監四處查找尋訪,但一直找不到。突然有一天,他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程月貞已向法院遞交狀紙,要求與張太監離婚。
程月貞聘請的律師正是民國第一號律師曹汝霖。曹汝霖在狀紙上替程月貞提出了離婚理由有:第一、張靜軒身為太監娶妻既傷風化又不人道;第二、張靜軒虐待成性,程月貞不堪忍受;第三、張靜軒曾經婚娶,置前妻不顧,再娶少妻,構成重婚。
開庭時雙方唇槍舌劍。張靜軒提出離婚可以,但是程月貞必須退還娶她時的三百兩銀子的身價以及捲走的金銀財寶,否則不同意離婚。曹汝霖指出:人身不得為所有權目的物,前清之際,已是厲禁,何況現在已是民國;如果要求程月貞償還300兩身價銀,就等於承認人口買賣,而解除婚姻關係,則與身價銀無關;原來娶程月貞的身價款沒有償還之理。程月貞所攜帶的財物,有相當一部分是她自己的首飾和物品,理應歸程月貞所有。
張靜軒又稱,曾在程月貞出嫁之前代為清償債務,有字據為證。曹汝霖辯稱:張靜軒當初為程月貞償還債務純屬自願。程月貞因張靜軒代為還債,故願為其使女。王之於張雖負有債務,但以勞動力為還債工具。且張靜軒娶程月貞為妻後,夫妻財產並無區別,不論婚前各自財產多寡,婚姻成立之時,財產即為共同所有,張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
曹汝霖指出張靜軒在進宮當太監前曾經婚娶,現當年所娶之妻仍然健在,並未離異,張太監置前妻不顧而再娶,實屬不義。曹汝霖進一步申辯離婚關係到公益之事項,若因錢債之故,而拘束離婚之自由,與共和體制以及民國法律精神相悖。
在庭審中曹汝霖以自由、人道的新詞和有傷風化、有失仁義的舊理進行論辯,巧舌如簧。最後審理結果,審判官幾乎全盤接受了曹汝霖的意見,准予離婚,但認為程月貞攜帶金銀珠寶外逃無理,其應分期將財物償還給張靜軒。
太監,妓女那個詞都能讓人議論很久,要是聚在一塊,還加了一個叫"離婚"的新詞,在新聞業剛剛興起的年代,必然是人們街頭巷尾議論的對象。事件的知名度也就越來越好,漂亮的打完這場官司的曹汝霖,因此而名滿京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