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月樓案件:清朝首次社會變遷衝出權力的禁錮
京劇名伶楊月樓的婚姻風波,和“刺馬案”、“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等一起,被哄傳為所謂“清末四大奇案”。其實,與其他事件的撲朔迷離相比,這場因官方挾傳統禮法蠻橫介入而導致的風波,它的看點並非情節的戲劇化,而在於從官民話語的對抗和民眾觀念的變革中,深刻反映了宗法社會的基礎被一點點撬動的現實。
楊月樓案件:清朝首次社會變遷衝出權力的禁錮
“只為貪看楊月樓”
京劇名演員楊月樓清末活躍於上海舞台,以小生角色為擅長。楊月樓本人身材魁偉,扮相俊美,嗓音清越,武功精湛,因此每次登台,觀眾均為之傾倒。當時一位文人特在《申報》上發表了一首竹枝詞:
金桂何如丹桂優,佳人個個懶勾留。
一般京調非偏愛,只為貪看楊月樓。
詩中的“金桂”和“丹桂”是當時滬上最有名的兩大戲院,楊月樓即在金桂園獻藝,而於丹桂園登台的則是孫菊仙、黃月山等名角兒,這種互相競爭的格局即是所謂“打對台”。
按詩作者的意思,真要論藝術,楊月樓獻藝之金桂園肯定是比不上孫菊仙等獻藝之丹桂園的,但實際卻是“佳人個個懶勾留”,很難蒙佳人一顧,若要問金桂園吸引佳人之秘訣,原來,她們也對一般的京調也沒多大興趣,之所以迷戀金桂園,原來都是為了“貪看楊月樓”。
説起來,楊月樓能夠讓紅粉佳人施以青眼,還要感謝上海獨具的開放性,須知,當時北京的戲院還不許婦女到公開的戲院裏去看戲,而上海則不然,《申報》發表的一篇文章對此有生動描述,“上海一區,戲館林立,每當白日西墜,紅燈夕張,鬢影釵光,衣香人語,紛至沓來,座上客常滿,紅粉居多。”就因為除了一般觀眾,還有女性觀眾的額外擁躉,楊月樓在上海戲曲界獨擅勝場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偏偏是這種女人緣給楊月樓帶來了麻煩,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一代名伶的婚姻風波上演了。
《申報》全程關注了這場風波,其中一篇文章曰《記楊月樓事》,簡要介紹了風波的起因:一位粵商的女兒名阿寶因觀楊月樓演戲,慕其才藝,遂“作書函,並年庚貼,細述思慕意,欲訂嫁婚約。”後由粵女之母王氏作主,經媒妁説和,遂訂婚嫁。但當迎娶之時,粵商族黨以平民嫁“賤民”,有辱門楣鄉風,遂羣起阻攔,並以楊月樓涉嫌“誘拐”訴之於官府。“夫妻方行合巹禮,縣差與巡捕至,扭月樓夫婦”,送至縣署,被亦屬粵籍的縣令以誘拐論處,將楊月樓和該女等分別施刑嚴責,“敲打其(月樓)脛骨百五,批掌女嘴二百”,收監候判。
官府棒打鴛鴦,輿論大為不平
男女談婚論嫁,而且還有媒妁之言,居然還會引起“族黨”鬧事,官方也不惜強力介入,棒打鴛鴦,這種當代人無法理解的事情,就當日情勢而言,卻並不缺乏法理根據。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中明文規定,良賤不得通婚。“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哪些人羣屬於這一條文所規定的賤民階層呢?《清史稿·食貨志》曰:“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為賤。凡衙屬應役之皂隸、馬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劃在“良民”這個圈子裏面的,就只有傳統社會認定的士、農、工、商這四大階層,除此之外,就都屬於“賤民”。在傳統社會里,一個唱戲的儘管可能因為藝術卓越而被無數戲迷追捧,但在官方語語體系裏,其為“賤民”的天然屬性卻無法改變。楊月樓再紅,但仍然是賤民,就仍然不能娶“良人女”為妻。這就是當日之客觀背景。
如果説官府強力介入楊月樓的婚姻,屬於成文法規定之範圍,那麼阿寶父親的“族黨”干預阿寶婚事,則是一種習慣法。在傳統社會里,宗族的巨大魅影滲透進個人的私生活,被視為當然,早已是一個約定俗成的集體潛意識。在傳統觀念裏,阿寶與“賤民”楊月樓通婚,就不僅僅是其個人的私事,而會影響到整個族羣的面子、聲望和地位,非出手干預不可。而且宗族對個人的影響力,向來能夠得到官方的支持,因為要加強對社會生活的監控,公權非藉助這種族權不可。
如此看來,無論粵商族黨,還是官府,似乎都只是在做一件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他們卻忽略或曰輕視了另一個事實,這就是晚清之上海正處在日益開放的氛圍之中。
果然,此案一出,宗族勢力和官方的作為遭到了輿論的強烈反彈,上海市民更是議論紛紛,匿名揭貼遍貼於租界內,為此案鳴不平。初於社會中嶄露頭角的報紙則給這些聲音提供了公之於眾的平台,典型者如12月29日《申報》發表一篇署名“持平子”的來信,其中寫道:官方對楊月樓和阿寶的處置,“在粵人以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為大慘人目。敢問貴館:邑尊(即縣令)究執何例以辦?夫月樓雖不安分,咎實難辭。然就事論事,似尚不比於搶盜。今竟敲擊脛骨,其將以強盜律之乎?”該文認為,月樓與阿寶之婚姻,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書,得聘禮,而後迎娶合巹”,一切符合正常婚嫁程序。在作者看來,“阿寶疑若無罪”,並認為“即令阿寶私通月樓,亦當候其父自行處置”,族黨及官府不應代為懲辦。“故疑此案,覺有情輕罰重之故。”
這封信在報紙上刊出之後,不僅受到質疑和批評的官方大感不快,以粵商為首的主張嚴辦楊月樓的一派也十分憤怒,在報上撰文回擊,他們一方面援引良賤不能通婚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面重申傳統道德觀念,認為“月樓一優伶耳,……至微至賤”,並據“萬惡淫為首”的古訓,認為“奸重於盜”,此事乃“姦淫大惡”,應予重懲,現施之刑,不僅不為過重,反而屬“輕恕發落”。聲稱粵人此舉旨在維護風化,“氣節過人,譽之不暇,何毀之有?”並指責持平子“議邑尊妄刑”是“謗毀邑尊”,“悖謬太甚。”
《申報》前後刊出多篇觀點對立的來稿,似乎不偏不倚,其實不然。出自報館人士手筆的《中西問答》一文,已把其真實態度顯露無遺。該文寫道,“有西方人士至申報館笑告,‘謠傳邑侯(上海知縣)欲查訪持平子其人及貴館之主筆欲得而甘心焉。’而餘昨讀西字日報及持平子原稿全文,則其論及此案時,責備邑侯處理此案不當之文字,已被本館刪去大半,已為邑侯深諱矣。其中有楊月樓在問供之先,已將伊拇指吊懸,幾達一夜之久。膀肩兩骨,已為扭壞不能使動。吊懸時並用木枷以困之,將楊頭頸骨緊壓,幾至不能呼吸。後來花費多金使用,才能鬆寬,始得活命。西方國家均無如此之刑罰。”在報館看來,與西文報紙議論此案相比,《申報》所發表的持平子一文已經技術處理,顯得平和多了。而要論實際,清王朝司法之黑暗的和不人道在此案中的表現更有聳人聽聞者,直言“西方國家均無如此之刑罰”。
1874年5月27日,《申報》又刊出《英京新報論楊月樓事》一文,“英京倫敦新報述楊月樓之案曰:上海民間風傳有勢力者請於邑尊,務須將楊月樓置之死地,以雪同人之怒,且許諾之曰:‘若果能殺楊,則賄以二萬銀數’,與此案同時,有名瞿茂和者與人和姦一案,僅仗一百下釋放。楊月樓亦屬和姦案,不但已處嚴刑,且堂上聲稱必欲置之死地。此或系奸民風傳,本館譯之,姑欲使官憲知之,想上海縣尊斷乎不會出此手段也。”與前相比,這篇文章對官方來説,其壓力更大。而報館巧妙的地方在於,它只是引述西文報紙消息,向公眾透露官方和主張重懲楊月樓的勢力正在密謀“將楊月樓置之死地”,然後筆墨一轉,説這“或系奸民風傳”,“想上海縣尊斷乎不會出此手段也”。藉助新興媒體,輿論這種介入公共事務的勢頭有增無減,對遏制官權的肆虐當然是有益的。
楊月樓、阿寶之歸宿
儘管輿論鬨然,媒體也公然對官方表示不滿,但在官威如故、社會觀念也未得到根本改變的國度,當事人的命運曲線還是在舊式的軌跡中滑行。
1874年5月,《申報》刊出楊月樓在松江複審情形曰:聞楊月樓自上海解到松江太府提審,楊磕頭哀求太守伸冤。太守見而憐之,委婁縣知縣複審,婁縣知縣責其二百下,逼其不得翻供,以誘拐良家女子論罪。按例載:誘拐良家女子為妻,照例擬予軍遣之罪。最後官方定讞,楊月樓即以誘拐結案,被判遠徙,所幸不久光緒登位,清廷實行大赦,才得釋放。1875年7月26日,《申報》也及時刊佈了這則消息,説楊月樓判處軍遣罪,適恭遇恩赦,現奉臬憲(各省負責司法之按察司)核明,雖罪有應得,但可得援免之例。乃匯案轉詳撫憲(各省總攬行政的長官即巡撫),核准奏,專候部復到日,即可釋放而予自新路矣。
與楊月樓終被釋放,按照官方口氣還能“改過自新”相比,阿寶的命運更為悽慘,《申報》報道:阿寶發交普育堂擇配,有一孫姓老人,年已七旬有餘,至普育堂申言,`無妻室,有資產,欲娶阿寶已久。這就是傳統社會里所謂的“官媒擇配”。在官方主持下,一個花樣年華的少女嫁給一個七十多歲的老頭,“族黨”和官方的虛榮心大概都得到了滿足,因為在他們看來,這遠比嫁給一個戲子要令其有面子多了,而且還不會對既定的社會秩序產生威脅性。至於阿寶的想法和願景,又有什麼值得關心的呢?
楊月樓被開釋後,自然還是操舊業以維生計。因其原有的號召力,加上鬧出的廣為人知的婚姻風波,對觀眾可能更具吸引力。戲院老闆也許正是看中了這一點,讓其在丹桂戲園接連演戲三日,結果盛況空前,雖早早就已滿座,但觀眾仍蜂擁而至。孰料這種熱鬧也刺激了官府,知縣怒其招搖過甚,飭差役拿辦。楊月樓事先聞風逃逸,經此挫折,其後來在上海終未復業。據1879年4月30日《申報》消息,楊月樓應北京著名京劇演員程長庚之邀,轉而去北京獻藝,終成一代名伶。
社會變遷衝出了權力的禁錮
在一場官與民、公權與私域的對抗中,官方看似取得了全面的勝利,實則未必。民眾公然通過媒體表達自己的意見,並把對官府的批評和不滿宣泄出來,僅此一點,於傳統社會里豈是可以想象的事情?而從楊月樓案前後,公眾輿論中展現出的思維和觀念之變化,也能夠清楚看出,社會變遷終究會衝出權力的禁錮,官方率由舊章地按照老一套模式來治理社會顯然是無濟於事了。
是否該有良賤階層這種等級的區分,良賤能否通婚,個人能否自由擇配,這些當然是個觀念問題,但就當時而言也是個法律問題。而在管理社會的工具中,法律又往往是最為頑固的,這就是楊月樓案發生後,儘管人們的觀念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變異,但最終還得由當時法律來制約和規範的原因。這種觀念對法律的衝擊力度的確嫌小了一點,但我們不應忽略,這還是發生在光緒登基之前、古老中國打開國門不久之後的事情。稍有智識者都可以看出一種趨勢:越往後,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就會越迅疾,並大大超出舊的法律條文的調整範疇。在完全無法適應社會需要的現實下,法律乃至整個司法體系的調適和改革乃水到渠成。大詩人樊增祥在其《樊山政書》中就曾經自述斷案經驗曰:“州縣終年聽訟,其按律詳辦之案至多不過十餘起,……其所聽之訟,皆户婚、田土、詐偽、欺愚,貴在酌理準情,片言立斷,不但不能照西法,亦並不必用中律。”“亦並不必用中律”,這不就是把法律條文拋在一邊嗎?這也不是這位詩人型官僚有心違法,或者對下民存心恩賜,而是客觀情勢逼迫他非如此不可。發展到最後,清末的司法改革也就是順理成章之舉了。
當然我們不能忘記,權力禁錮社會幾乎是一種慣性,在這一作用支配之下,公權介入個人私生活也就見慣不怪了。
楊月樓案發生,官府的反思是,阿寶一良家女子之所以會愛上楊月樓,無非因為她進戲園看到了楊唱戲,楊相貌堂堂,加之其所演多為挑逗情慾之戲目,這才會使阿寶生出嫁楊之念。既然找到了官方眼中的惹禍之由,自然會想出以下的兩個動作:因為楊演淫穢之戲,致婦女傾慕,便倡導禁演所謂暴力色情的戲目;又由於阿寶進戲園看戲,引起嫁楊之念,又倡議禁婦女進戲園。兩個動作都由地方官出佈告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