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又一地新增假期!最長一年!

又有一地將實行育兒假!

9月15日,湖北省咸寧市發佈《咸寧市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實產休假政策,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探索實行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育兒假,嬰幼兒父母雙方均可申請,假期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假期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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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湖北省衞健委把咸寧市確定為全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示範試點,也是全省唯一市級示範試點單位。

據咸寧市衞健委2019年對市城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開展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在20-40歲育齡婦女不想要孩子或只想要1個孩子的主要原因中,無人照顧孩子佔比60.43%;在照護服務需求上,60.07%的人認為非常需要或者需要嬰幼兒托育這項服務,如果有條件,86.24%的人會選擇把孩子送到單位的托育機構。

羣眾對高質量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日益旺盛,“沒人帶孩子”成為制約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

針對嬰幼兒家庭養育無人照料的問題,《方案》提出實行“育兒假”,即在落實已有的產休假政策基礎上,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探索實行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育兒假,嬰幼兒父母雙方均可申請,假期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方案》還確定了咸寧市探索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的五種基本模式:

一、家庭養育型,從促進兒童早期綜合發展的目標出發,制定出台支持家庭養育的相關政策,鼓勵支持家庭養育。

二、政府引導型,各地創造有利條件支持引導發展面向社會大眾的普惠托育服務,重點支持建設能承擔一定指導功能的示範托育機構和社區托育服務設施。

三、單位福利型,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單獨或聯合舉辦等形式,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

四、社會創辦型,利用出台的各項保障措施,梳理社會力量進入的堵點和難點,引導社會機構通過市場行為自建托幼機構。

五、托幼一體型,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挖掘潛力拓展服務,開設2-3歲嬰幼兒託班,滿足羣眾托育服務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補貼政策,可以採取建設補貼、運營補貼或者以獎代補等形式支持轄區內托育服務機構發展。未夯實人才基礎,《方案》還將托育從業人員列入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和政府補貼性培訓目錄,把保育員、育嬰員等納入政府職業技能培訓計劃,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多地出台“育兒假” 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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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全面落實產假政策,支持脱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

記者梳理發現,除咸寧外,不少地區的“育兒假”現已應運而生。

遼寧: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今年7月,《遼寧省女職工權益保護辦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辦法(草案)》提出,女職工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並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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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草案)》提出,將女職工權益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與女職工應當訂立勞動(聘用)合同,並書面告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與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置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大連: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探索試行育兒假

7月底,大連市政府網站發佈《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探索試行育兒假,並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意見》要求,全面落實《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的規定,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的育兒假等。

廣東:積極探索試行育兒假、產休假

今年3月,廣東省發佈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要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首先是全面落實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實產假、配偶陪產假等政策,積極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福建: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3月20日,《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由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條例新增“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假期98天”等內容,並明確“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週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寧夏: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

2019年11月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實施。

《條例》中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週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

為進一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條例》還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0至3週歲嬰幼兒照護服務,規定女職工比例較高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為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便利。

育兒假,你期待嗎?

來源:工人日報客户端(記者 趙航)

本期編輯:趙航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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