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覆:欠債被人剪斷兩手指 實在太可怕 2015.12.7日

話題:男子因欠債被人剪斷兩手指囚禁4月

  一男子用盒子裝着自己兩根血淋淋的手指頭,開價300萬,恐嚇工程合夥人還錢,警方偵查後,發現此案還有案中案:該男子及其妻子被人囚禁,手指系被他人剪斷,警方由此抓獲12名嫌犯,被囚禁多日的夫妻倆獲救。

欠債被人剪斷兩手指 實在太可怕

  昨天,武漢晚報記者獲悉,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斷指恐嚇案”的12名被告進行了判決,主犯陶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其餘11人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兩到三年有期徒刑。

  因債務糾紛被囚禁四個月

  時間回到2014年9月6日中午12點。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經開萬達金街服裝店的趙某和妻子正在店裏做生意,他在河南南陽的工程合夥人李某靜被兩人帶進來了,李某靜臉色煞白,手上還纏着繃帶,他們丟下一個小鐵盒,趙某打開鐵盒一看,裏面裝有兩根帶血的手指頭,當即嚇得魂飛魄散。

  他們以工程虧損為由,限趙某3天內,向其賠償人民幣300萬元,否則殺趙某全家。

  趙某當即報警。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警方成立專班調查得知,李某靜,男,43歲,恩施市人。

  2013年6月,趙某介紹李某靜承包河南南陽至信陽西氣東輸天然氣管道施工工程,並提供資質和設備支持,不久李某靜向陶某借高利貸300萬元進行施工作業。

  由於李某靜不懂施工管理,工程由陶某接管,陶某邀請趙某幫其施工。2014年1月,趙某發現陶某無資金投入,遂退出該工程。陶某多次糾集他人威脅趙某,要求趙某賠償300萬元。

  為了找到陶某和李某靜,警方調取了萬達廣場周邊視頻監控,在數百輛過往車輛中,通過模糊排查,發現嫌疑車輛為一輛黑色漢蘭達越野車。隨即對該車進行視頻追蹤,獲取了其從開發區開往武昌方向的行車軌跡,同時,通過信息系統排查,警方查清了李某靜妻子賈某的身份信息,發現2014年9月4日,其身份證曾在東湖風景區鑫源賓館有過開房記錄。

  警方綜合研判後得出,李某靜及其妻子已被人非法拘禁,並結合李某靜給趙某送鐵盒時手上綁有繃帶的情況分析,兩根斷指極有可能系李某靜本人的手指。

  9月7日晚11點,警方通過情報獲悉,陶某在聯繫一歌女後聚集在武昌武泰閘附近白沙洲吉祥如意KTV。

  9月8日凌晨3點,警方在此一舉抓獲12名嫌疑人員。

  根據他們的交代,警方在黃岡一出租屋內將囚禁了4個月的李某靜解救出來,返漢途中,經對李某靜進行詢問,獲悉了其妻賈某極可能被拘禁在武昌東湖景園C區30棟906室內。9月8日早上5點,警方在該處將賈某解救,確定了拘禁李某靜、賈某及傷害李某靜手指的作案現場,繳獲剪指工具和其他作案工具。

  經過艱難審查,武穴人陶某交代:2013年年底,趙某向李某靜介紹工程,李某靜因無資金投入,向陶某等人高息借款,後來該工程虧損停工,陶某等人於2014年5月至9月,將李某靜非法拘禁長達4月之久,並多次找趙某勒索“工程款”未果。陶某等人於9月5日遷怒於李某靜,將其左手小指、無名指剪斷,並挾持李某靜將兩根斷指送給趙某,威脅趙某賠款。

  還不出錢兩根手指被剪斷

  作為受害人,從2014年5月至9月那段時間,李某靜至今仍覺得是一場噩夢。

  李某靜回憶説:“2013年夏天,趙某找我談河南有一個液化氣管道鋪設工程,工期一年,墊資預計1000萬元,要我合夥一起搞,約定我和趙某各出資500萬元,利潤1500萬元平分。我資金不夠,找到搞民間借貸的陶某。經協商,陶某願意借我們500萬元,利息月息5%。

  “2013年8月,陶某就借給我和趙某300萬元,當時沒有打借條,我和陶某説要他往工程投資,佔我的利潤份額,我和他利益平分。我和陶某之間沒有協議,只是口頭協議。我當時已經墊資130萬元。

  “同年10月1日,我和趙某開始在河南南陽桐柏縣進場施工。一直做到2014年春節前夕,我們共墊資230萬元。

  “2014年2月份下旬,陶某對我説我的事情沒有做好,要我退出,我就不管工程了。到了3月份,我在大連,由於資金鍊斷裂,工地停工。

  “從2014年5月初開始,陶某安排張某等人把我控制在武昌積玉橋他們租的一個私房裏。直到7月份,陶某等人又把我控制在東湖景園A區10棟1005,C區30棟906室等地。

  “9月6日,我又被他們帶到了黃岡市,一直被關在一個小區的七樓。被挾持的這段時間裏,他們用拳頭、棍棒打過我幾次,傷得不重,主要是嚇唬我,不讓我離開他們的視線,一直要求我找趙某還錢。

  “期間張某、陶某都威脅我:‘你不要跑,跑的話,你的兄弟姐妹都跑不脱。’我從5月份一直被他們控制到了9月份,他們帶我多次找趙某談,但都沒有拿到錢。

  “2014年9月4日,陶某威脅我,要我打電話把我老婆騙到了東湖景園C區30棟906室。9月5日上午9點,張某一進門就對我説:‘沒有什麼談的了。’張某從腰上拿出一把剪子給了李某清,張某把我左手按在板凳上,李某清拿着剪刀先剪斷我的左手小指,接着又剪斷無名指。我沒有反抗也沒有叫。陳某拿出繃帶給我包紮,還噴了一點雲南白藥。斷的指頭不知道被誰放進了冰箱裏。

  “9月6日中午12點左右,張某、陳某、蔡某他們把我的斷指放進一個盒子裏,帶我到沌口開發區。在開發區萬達廣場步行街趙某老婆的服裝店裏,我對趙某説了幾句狠話:‘老子給你三天時間,你看着辦,老子再來找你就要你的命。’説完我把盒子放在他店裏桌上就走了。”

  李某靜再三説:“是陶某教我這樣威脅趙某的,目的就是為了讓趙某拿錢出來。”

  法院判決12人系共同犯罪

  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陶某、張某、李某為索取債務,經商議後分別邀約李某清共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長達數月之久,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期間,張某、李某清、陳某共同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陶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自制手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本案不予區分主從犯,應按照上列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處罰。

  在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提議並提供作案工具,李某清持械直接實施傷害行為,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陳某事先明知他人慾持剪刀傷害他人身體,仍接受他人指使實施購買藥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

  此外,陶某等人均提出本案係為索取合法債務而引發,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予以採納。陶某、張某、李某、陳某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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