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馬佔奎等5人將在甘肅開採的58公斤黃金通過貨車運往西藏,途中黃金被公安機關查扣,5人在此後十幾年裏多次討還黃金但未果,於是提起了國家賠償。
2017年8月2日,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做出《賠償決定書》,要求當時查扣黃金的公安機關對馬佔奎等5人支付1100萬元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律師接受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採訪時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必須根據生效的裁判文書處理,刑事訴訟中經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退還,法院因此做出了國家賠償的決定。
▲2017年幾名當事人前往法院參與案件調解。 (左二到左四分別是:馬超、馬永山、馬小平) 受訪者供圖
5名商人運送58公斤黃金被查扣
現年54歲的馬佔奎對18年前黃金被扣的事情記憶猶新。1998年,甘肅省酒泉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黃金公司與自然人馬生福就開採金礦事宜簽訂《承包合同》,馬生福取得該縣金礦的採金權。後來,馬生福與馬永山等人達成口頭協議,由馬五德及馬佔奎、馬永山、馬小平、馬超共同投資,組織民工開挖採金,共採金58公斤左右。
“我們5個人屬於股東,上面還有承包商。”馬佔奎説,由於前期投入較大,企業運營期間,5個股東資金已不足,企業難以維繫,為了給開礦工人發放工資,馬佔奎等5人準備將上述黃金交售給甘肅省人民銀行,但當時甘肅省人民銀行暫停收購。
“當時聽説拉薩的銀行還在收黃金,我們幾個商量之後,決定將黃金運到拉薩。”馬佔奎説,1999年7月30日,他們將黃金放在貨車上通過公路運輸,但在途經西藏那曲時,黃金當場被西藏那曲公安處工作人員查扣,同被扣下的還有兩名司機。在拉薩等待接收黃金的股東之一馬五德也被警方帶走。
17天后司機被釋放,37天后馬五德被釋放。馬佔奎表示,當年警方扣押黃金和馬五德的時候,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文書。
此後,5人入股的金礦就此停業,馬佔奎等人開始四處掙錢還債。十幾年間,5人多次向公安機關討要黃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覆。
三度申請國家賠償兩次遭拒
案件代理人之一、曾多次辦理類似國家賠償案的張鐵雁律師介紹説,2016年6月,馬佔奎等5人聯名向那曲公安處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並要求那曲公安處退還被違法扣押的58公斤黃金。
2016年7月,5人收到了那曲公安處作出的《國家賠償申請補正通知書》。
通知書中認為,5人提交的賠償申請材料不齊全,要求他們在收到通知書10日內補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釋放證明等相關處理情況及有關物品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當年那曲公安處扣押了58公斤黃金,但沒有出具任何扣押物品清單。”張律師説,因此當事人無法提供那曲公安處所要求補正的相關材料。那曲公安處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時間內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016年10月,5人向西藏自治區公安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2016年12月,公安廳以“賠償義務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財物進行扣押、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為由,複議決定不予賠償。
2017年1月,5人向西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
5人獲1100萬元國家賠償
有關58公斤黃金的去向——根據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處將所扣押的黃金變賣給銀行,所得382萬餘元作為“罰沒款”上交給那曲財政局。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馬佔奎等5人申請國家賠償,在“申請時效”和“賠償請求人主體資格”方面均符合法律規定。在“黃金數量”方面,賠償委員會認為,本案中5名請求人申請賠償的黃金重量是58000餘克,賠償義務機關出示的證據中,顯示當年交售給銀行的黃金總重量為50617.26克(淨重),變賣後上交國庫的總款額為3825797.47元。除此之外,雙方均未再提供有價值的證據予以佐證。法院認為,那曲公安處當年上交國庫的黃金數量較為客觀。
綜上,馬佔奎等5人請求國家賠償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不予國家賠償的決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對於賠償標準,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院在賠償書中確認,截至目前,全國同類案件均是按照決定做出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賠償標準,結合現有法律和同類案例,5名申請人與公安機關之間分歧較大,經法院組織協商,雙方就賠償金達成一致,即那曲公安處以賠償金方式支付當年扣押黃金價款共計1100萬元。
重案對話
“拿到賠償金也不會用來做生意了”
8月8日,重案組聯繫到當事人之一,曾經參與金礦出資的馬佔奎,請他講述獲得國家賠償後的感受和安排。
重案組37號:什麼時候可以拿到國家賠償?
馬佔奎:具體還不知道,我聽説是很快。
重案組37號:1100萬怎麼分配?
馬佔奎:每個股東都分一些,大家出股時候,每人多少都記了賬。
重案組37號:拿到賠償還打算做生意嗎?
馬佔奎:也做不了啥生意。給家裏,給孩子生活用吧。
重案組37號:當年黃金被扣,對你這些年事業生活影響大嗎?
馬佔奎:各方面損失比較大,首先是工人的工資發不出來,工人就全都散了,礦做不下去了。這些年我都做些小生意,比較淡。
重案組37號:其他幾名投資人目前還做生意嗎?
馬佔奎:有的人在這些年裏已經去世了,也有人已經不做了。
重案解讀
1100萬賠償 不是因為“扣黃金”而是“扣了不還”
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張鐵雁律師介紹説,在事發時,甘肅省有地方性的法規規定,黃金不能跨省運輸,因此,當時公安機關扣留黃金的行為應該是合乎規定的。但是,即便馬佔奎等人運輸黃金的行為在當時違法,公安機關也應該在查扣後,將案件移送給工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應該以涉嫌犯罪進行處置。
從當地公安機關的最終偵查結果來看,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馬佔奎等人案發時攜帶58公斤黃金的來源及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在馬佔奎等人運輸黃金的事情發生後,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以[2003]5號文件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停止執行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黃金管理的黃金收購許可、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黃金供應審批、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四項制度。
這就意味着,案中當事人攜帶黃金的行為已經合法,依法不應當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此之後,當地公安機關應及時退還扣押的58公斤黃金。如果該黃金已被當地公安機關違法處置,應對當事人作出賠償。
正因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將黃金退賠,才造成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因此,這1100萬元國家賠償針對的是公安機關“扣押黃金不歸還”而作出的。
1100萬元的賠償金額又是怎麼確定的呢?張律師介紹説,他代理過多宗類似案件,有的是直接賠償黃金,有的是直接按照當天的黃金價格折算賠償金,如果以現在的金價核算,那麼這比黃金賠償金應該為1300餘萬元。
之所以賠償金比當日金價低了200多萬,是因為西藏那曲屬於比較貧困地區,在賠償金的協商過程中,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能力的問題,當事人對金額做出了讓步,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1100萬元,法院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出具了賠償決定書。
責任編輯:劉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