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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苑丨遊客觀看瀑布時掉進深坑遇難家屬索賠172萬 法院:景區擔責7成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休閒

本是和母親出去遊玩享受的一天,但結果卻讓這個家庭支離破碎。因認為景區未見警示性安全提示,致其母親塗某掉入深坑死亡,女兒一紙訴狀將旅行社、景區公司告上法院。

5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判定景區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旅行社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塗某也被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

塗某和女兒與某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一日遊”合同》,旅遊地點為某瀑布景區。當日,二人隨團到達由景區公司負責經營管理的瀑布景區遊覽。塗某在進入瀑布景區後,停留在一塊標誌性大石處拍照,卻被一處低矮台階絆倒,跌入護岸下一個3米高的深坑,在送至醫院途中死亡。

塗某的兒女以現場未見警示性安全提示為由,將旅行社、景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1725117元。

旅行社辯稱,本案為意外事故而非責任事故,其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無違約及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責任。

景區公司辯稱,其完全盡到了作為管理者所負有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危險處均設有警示標誌,事發地點並不屬於危險區域,且事發後其積極搶救傷者並協助處理後事,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組織旅遊活動,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貫穿整個活動全程。旅行社提供的安全告知書上沒有塗某的簽字確認,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作為旅遊經營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本案事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景區公司作為景區管理者和旅遊服務的提供者,對景區內的風險有責任予以評估及排除,就危險地段有責任加裝相關安全設施,理應保障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由於景區部分防護設施缺失,造成塗某人身傷亡,法院酌情判定景區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最後,塗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事發時有成年家屬陪同,其應當在進行旅遊活動時對周邊環境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本人未能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故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

此案主審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和輔助服務者對旅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是這並不意味着遊客本人不負有任何注意義務。

遊客在旅程開始前,應仔細閲讀旅行社的安全告知書,瞭解旅途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在旅途中,也應當對周遭環境進行觀察,應儘量避免到懸崖邊、高處、禁止游泳的水域等存在安全風險的地點活動。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