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價遊需綜合治理

□ 韓玉靈 王業娜

剛剛過去的“五一”假期,人們被疫情壓抑許久的旅遊需求得到了一次集中釋放。據文旅部統計數據,今年“五一”期間,全國國內旅遊出遊2.3億人次,超過疫前同期水平。為了保障假期旅遊市場秩序,假期前夕文旅部和多地文旅部門都向公眾作出提醒,要提高辨識能力,拒絕不合理低價遊。這份提醒顯然與此前媒體多次曝出的不合理低價遊亂象有關。雖然在監管部門的及時預警和地方的嚴格執法下,“五一”期間的不合理低價遊亂象有所遏制,但要對其進行根治還需綜合施策。

何謂“不合理低價”?2015年,原國家旅遊局發佈的《關於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遊”的意見》如是定義:背離價值規律,低於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遊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不合理低價遊不僅損害旅遊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導遊或領隊的勞動報酬權,也對旅行社行業健康發展、旅遊業市場秩序以及旅遊業高質量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我國依法對不合理低價遊的整治由來已久。1999年、2017年出台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2009年修訂後的《旅行社條例》也有相關規定。從規範導遊到明確旅行社的禁止性行為,對不合理低價遊的治理規制不斷細化、明確。2013年我國旅遊法出台,更是以法律形式對旅行社誘導、欺騙旅遊者消費,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經營模式及其具體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此後,經過主管部門和全行業的整治,不合理低價遊得到有效控制。

不過,從“五一”前文旅部發布的“不合理低價遊”十大投訴典型案例來看,不合理低價遊並未銷聲匿跡,反而開始以新的表現形式重現市場:以免費旅遊、購物(會員)送旅遊、旅遊贈禮品等名義組織旅遊;以直播帶貨、網絡推廣、公眾號營銷、“旅遊定製”等形式組織旅遊;以“比賽獎勵”、“政府補貼”、街頭攬客為名贈送旅遊;通過搜索引擎網站、在線旅遊平台報名參加低價遊;保險、保健品等各類市場營銷活動以中老年羣體為主要目標組織低價旅遊。儘管這些表現形式植入了新的技術手段、嫁接了新的業態,有別於傳統不合理低價遊,但其在利益驅動、參與主體、操作流程、造成的危害等方面是一致的。

不合理低價遊的經營模式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是由旅行社、從業者、旅遊者、購物點等多方綜合博弈產生的結果。一是涉事旅行社缺乏產品創新能力,把關注點更多放在市場低價惡性競爭上,組團社、地接社、相關旅行輔助人之間的“買團”“賣團”“互返佣金”等潛規則根深蒂固;二是旅遊者的消費觀尚未成熟,一些老年旅遊者、價格敏感型的旅遊者選擇產品以價低而不是質量作為首選因素,明知低價會降低旅遊行程體驗質量,仍心存僥倖,企圖通過抵制事先與旅行社約定的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安排,實現以低價完成旅遊行程的初衷;三是實施多年的旅行社、導遊管理體制未與時俱進,部分導遊的執業條件與勞動報酬處於割裂狀態,一方面導遊執業需經旅行社委派,另一方面大部分導遊卻掛靠在行業組織,勞動收入、社會保障得不到保護,這就為旅行社以“人頭費”名義嚮導遊“賣團”、不合理低價遊問題垂而不死帶來了存在空間和可能性。

筆者認為,整治不合理低價遊,在進一步加強行業監管、依法整治市場的同時,要加強市場研究,重點關注與識別新技術、新業態發展給不合理低價遊帶來的新形式、新問題,及時向社會提供典型案例和新的表現手段,不給其留下生存的空間;進一步重視、加強導遊權益保障,探索導遊執業新方式,割斷地接社嚮導遊“賣團”的依賴路徑;更為重要的是,要培養旅遊者成熟理性的消費觀念,讓大家明明白白參加旅遊活動。只有這樣多策並舉,才能共同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營造健康和諧的旅遊市場。

(作者分別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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