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覆:男子法庭上吃證據 這是在用生命抗法啊2015.12.31日

  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中,被告郭笛(化名)因在庭審中吃下證據被法院依法拘留10天,並處罰款1000元。

男子法庭上吃證據  這是在用生命抗法啊

  據瞭解,被告郭笛系新密市超化鎮人,因其所居住的房屋被當地煤礦塌陷,2015年4月4日,郭笛和其他兩人便委託張強出面協調房屋賠償事宜,並給張強出具了委託書一份,後雙方因代理費用問題發生糾紛,張強訴至法院。

  庭審時在對證據質證的過程中,被告郭笛突然將張強提交法庭的唯一證據原件(其為張強出具的委託書)撕碎併吞入口中嚥下,經法院工作人員批評教育,郭笛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並解釋説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聽了張強的陳述,感覺與事實不符,太過氣憤,失去理智做出了不當之舉,現在很後悔,不該那麼衝動。

  法官介紹:因為郭笛的行為屬於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告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正常審理,其依法應當為自己的一時衝動付出代價。

  @HELEN:真是在和法官挑釁

  @我意縱橫:在用生命抗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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