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轉讓、出租,可有效減少歷史建築保護方面的現實困境,也為保護與利用增加更多靈活性,最大化順應現實需要。
允許轉讓、出租,賦予了歷史建築保護與合理利用更多可能性。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 社論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徵求意見稿),於日前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到,歷史建築可以轉讓、出租。鼓勵歷史文化街區、成片傳統平房區和特色地區的產權單位(個人)通過申請式改善實現居住條件改善。
徵求意見稿,就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出了諸多新要求。如擴大保護對象,實現應保盡保;確立保護對象登錄前的預保護機制,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等。這其中,首次明確歷史建築可以轉讓、出租,進一步打開了歷史建築保護的“想象空間”,更讓人眼前一亮。
可轉讓、出租,表面看似乎與歷史建築保護存在衝突,但實際上,在保護中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實現更好保護,也是世界範圍內歷史建築保護的通行做法,甚至有“最好的保護就是再利用”之説。
比如,眾所周知,歐洲不少數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歷史建築,依然在被正常使用和修繕,並非一味封閉保護;在我國其實同樣如此,較具代表性的是一些知名古鎮、古建築羣,在發展旅遊的過程中,也在被妥善利用,一些甚至成為經營性場所,而不僅是充當展示作用。就效果看,那些被合理利用的歷史建築,往往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故宮學院院長單霽翔前不久就表示,保護古建築不是要長期封閉,而是正常使用、修繕,它才會健康。這裏的健康,其實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古建築被合理利用,持續發揮正常功能,其缺陷也能被更及時發現,而通過恰當利用,其保護也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保障,所以實體意義上將更少被破壞,更“健康”;另一方面,歷史建築的歷史文化價值,恰恰在其合理利用以及與現實的“連接”中體現得更充分,釋放出更強的生命力,是文化價值上的更“健康”。
説到底,允許轉讓、出租,就是要賦予歷史建築保護與合理利用更多的可能性。現實中,一些歷史建築產權仍在民間,但往往個人的保護力量有限;而另一邊,歷史建築保護若全部依靠政府之手,也難免力有不逮。允許轉讓、出租之後,則可有效減少這方面的現實困境,為保護與利用增加更多靈活性,最大化順應現實需要。對於擁有3000年建城史、853年建都史,古建眾多的北京城,尤其如此。
當然,允許轉讓、出租,歸根結底是要為保護服務,要建立在科學、具體的規範約束之上。比如,轉讓、出租首先要以明確產權為前提,徵求意見稿也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做好歷史建築的不動產信息登記;而哪些可以轉讓、哪些可以出租,也宜採用分類管理;另外,轉讓、出租後對應的保護責任,在各主體間如何進行新的分配,也須有細化的標準,避免衍生出責任盲區。
更重要的是,轉讓、出租後到底如何合理使用,要有嚴格而科學的約束。如徵求意見稿明確,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建築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應當注重整體風貌保護,規範利用底線和邊界,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這裏面的“底線”“邊界”“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等要求,就有必要細化到具體的指標、標準,並在轉讓、出租環節充分告知。
保護歷史建築,絕不是要將它們“藏在深閨”“束之高閣”。明確允許歷史建築可轉讓、出租,就是要讓它們獲得更好的“開放式保護”,並由此煥發新的生機。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對《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的批覆中提到的“讓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融為一體”、“培育街區自我發展、自我更新能力”等,也體現了這一點。所以,期待北京歷史建築保護領域的這項新突破,能制定好標準、規範,併科學地執行。
編輯:何睿 校對:張彥君